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支付机构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要求的通报 (银支付〔2012〕305号)


2018-2-10 14:4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会计财务处):

近期,支付结算司对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围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开展的资金监测、业务管理工作,以及社会拳报、投诉等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了支付机构存在的主要违规问题,提出了监管要求。现将《支付机构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要求》下发,请做好如下工作:

一、将通报问题和监管要求及时转发辖内支付机构,督促指导各支付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照通报问题,在2个月内开展一次支付业务自查。检查范围包括支付机构已获许可的支付业务,和未获许可但仍在开展的支付业务。

(二)根据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规范。对于立即或者短期内可以整改的违规行为,要限期整改到位。对于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违规行为,要详细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和阶段性整改目标。

(三)按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二、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关于辖内支付机构自查、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于存在突出违规问题,或者频繁出现违规问题,或者较难落实整改要求等情形的支付机构,还要采取约谈告诫、现场检查等工作,并在年度监管报告中一并进行说明。

三、请于2012年12月28日前将辖内支付机构的自查、整改工作情况总结上报总行。

联系人:张彦钊 殷实

电话:010 -66195160 66194066

附件:支付机构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要求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支付机构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要求

根据人民银行监测分析以及从相关方面了解的情况,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支付机构主要违规问题及监管要求通报如下:

一、支付机构存在的主要违规问题

(一)资金管理仍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很多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与其自有资金仍未完全分户管理、分账核算;部分支付机构仍存在挪用客户备付金购买理财产品、股票的行为;有的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商户结算保证金等非客户委托的支付用途,资金安全隐患较大。这反映出一些支付机构出于商业利益目的,仍旧对人民银行明确的监管红线要求心存侥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

另外,个别支付机构为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在短期内借款突击增资,之后又抽回;有的支付机构从其公司财务状况来看,已经面临亏损或出现严重亏损问题,资本充足性亟须完善。这些情况,应引起人民银行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风险。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违规现象突出。

一是套用特约商户类别码(MCC码)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高手续费商户套用低、零手续费商户的MCC码。

二是存在以简易终端替代传统POS终端、降低安全性的倾向。部分支付机构为降低成本,以拓展中小商户、小微企业为名,布放技术安全性不高的固定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等简易终端,并不断向传统POS受理领域渗透,造成银行卡受理渠道之间的内耗竞争,对银行卡受理体系产生冲击;在技术实现上套用传统POS交易报文,混淆了交易渠道和交易性质,导致发卡机构无法识别处理,增加了风险监控管理难度;在技术安全性方面,难以满足金融支付安全要求。

三是大商户接入方式下的综合违规。一些支付机构作为大商户接入商业银行,其下挂酌多个二级商户共同使用一个大商户的MCC码。这导致发卡机构无法准确识别交易场景,难以实施有效监控,也导致了低价竞争、异地收单、套用商户MCC码等现象。

四是变造交易。一些支付机构故意将非普通消费交易变造为普通消费交易,模糊真实交易场景,加大风险监控难度,同时存在自行设置手续费标准、低价竞争的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是收单业务层层转包。部分支付机构将其收单业务转包给外包服务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将业务再次进行转包,依此类推。但是,下游承包公司普遍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较差,在拓展商户时过于重视利益、轻视甚至忽视风险管理,违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六是商户和机具管理不到位。一些支付机构为迅速扩大市场,降低商户准入标准,对特约商户的拓展、回访跟踪和终端巡检等不到位,未真正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商户违规移机、POS机转让或超范围使用,非法套现,风险隐患频发,相应引发的问题较多。

(三)支付机构分公司展业、终止业务较为随意,内控及风险管理能力普遍薄弱。大部分支付机构在分公司管理方面缺位现象突出,分公司必要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内部管理薄弱,风险管理意识匮乏。一些分公司业务开展不规范,抢占市场,轻视特绚商户的准入和巡检工作。还有一些分公司展业和终止业务随意,未按规定及时向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有些支付机构甚至未设立分公司便在异地开展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无视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扰乱市场秩序。

(四)随意开展“新业务”。人民银行逐一在已获牌支付机构的整改意见中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只能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支付机构在推出创新支付产品或服务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拟推出新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处理流程、风险管控措施、市场影响分析等材料。但是,很多支付机构在此方面落实力度较差,缺乏主动沟通意识。一些支付机构以创新业务名义故意规避监管,一些支付机构则与发卡银行联结,变相从事收单业务的跨行转接。这既增加了支付市场风险,也可能引发其他机构效仿,不利于建立有序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五)预付卡等业务合作方面不规范问题多,且性质较为恶劣。支付机构相互之间,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甚至与未获许可的非金融机构之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预付卡、网络支付业务合作关系。这些合作通常以客户备付金在两家以上支付机构间的转移为基础,有的合作涉及的备付金金额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

这种现象在顶付卡业务方面尤为突出。例如,一些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允许客户使用预付卡向银行卡充值或者进行信用卡还款等,为预付卡套现、洗钱提供了空间。有的预付卡机构委托其关联公司或所谓的代理公司销售预付卡,但是对这些销售合作机构管理不严,导致备付金回笼不及时、购卡实名制不能落实到位等。有的预付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同时带有发卡机构、受理机构等多个机构的名称标识,在未签订发卡机构、商户、受理机构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即共享商户进行刷卡支付,模糊了发卡机构的法律责任,资金则由发卡机构划转至受理机构、再由受理机构划转给商户。这加大了资金监测难度,增加了备付金被挪用的可能性,也导致客户投诉较多,投诉处理工作相对较复杂。有的机构受利益驱动,无视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预付卡业务准人资质的监管要求,为没有境内发卡资质的境外发卡机构在境内代理发行和销售金融标准的、可以联网通用的预付卡,扰乱了境内预付卡市场秩序,为不法分子洗钱、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提供可乘之机;还有的发卡机构公然与“黄牛”勾结,倒买倒卖自己发行的预付卡,与洗钱、套现等违法犯罪分子直接串通。

(六)网络支付业务漏洞较多,安全事件频发。一些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简化识别与登记客户及商户有效身份、签订服务协议、监测交易过程等必要程序,业务流程的隐匿性较强、可溯性较差,以致越来越多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甚至为境外不法分子所觊觎,多次被公安部门通报。一些支付机构重市场占有、轻系统建设,忽视核心业务系统的必要投入和安全运维,未将涉及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核心数据的业务网与互联网进行有效分离,导致业务系统被黑、客户信息泄露,社会影响较差。

二、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要求

(一)强化与提高风险意识。支付机构特别是公司高管,要认真学习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转变以往“无规则、无监管”的思维,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重于市场意识、责任意识重于投机意识的发展思路。建立健全各项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合规安全开展业务。支付机构要关注并研究人民银行正在拟订的2号令配套业务制度办法,领会把握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思路,加紧转变原有重外部营销、轻内控制度建设的工作作风,加快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早作准备、早日合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考试、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帮助和督促支付机构提高风险合规意识。要加强对客户备付金、商户管理、机具管理、业务合作等重点环芾的合规审查和持续监测,督促引导支付机构规范经营。

(二)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对于客户备付金管理,支付机构应严格做到四个务必:一是务必将客户备付金和自有资金分户核算、分户管理,不得交叉混用;二是务必按照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开立备付金账户,专户存放备付金;三是务必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得占用或挪用;四是务必规范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注册资本金管理,禁止支付机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合法经营。要真正发挥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控部门等组织架构的作用,确保支付机构经营决策的独立性和合法性。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客户备付金和注册资本金的严格审查和持续监控。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和余额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并适时组织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督导备付金银行切实担负起协助监管的作用,对具体管理和经办备付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探索实行行长负责制。对放松备付金管理,甚至纵容或与支付机构串通违规存放或划转备付金的,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建议商业银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三)加强客户及商户身份识别。支付机构要准确把握市场推广与客户权益保障的关系,确保客户及商户在接受支付服务前经过了必要的身份识别程序,并提供了充分的身份信息。任何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法设立,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支付服务便利。支付杌构要通过有效手段进行交易授权及监测,有效识别异常交易。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共同做好关于网络支付业务安全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客户和商户正确看待并主动接受必要的身份识别工作。

(四)严格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收单支付机构)要按要求设立分公司,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后,规范开展收单业务。要改正重商户拓展、轻风险防范的错误做法,切实加强特约商户管理,严把商户准入关,落实商户实名制。要不断完善收单业务管理和风险监控系统,增强交易监测分析和风险监控功能,根据商户的日常交易特征和经营规律特点等设置风险监控模型,提高非现场风险控管水平,尽快做到实时监控。

禁止收单支付机构以大商户名义下挂多个二级商户接入商业银行。禁止其他机构以大商户名义下挂二级商户接人收单支付机构。收单支付机构与网络平台类商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的,该网络平台类商户不得再发展网络平台类商户为二级商户。禁止变造交易类型开展业务。禁止将收单核心业务外包。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的,要加强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制定有效的外包服务机构资质审查规定,不得将收单服务转包给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以及通过所谓加盟代理人有式开展收单外包服务。

收单支付机构要高度重视商户MCC码、费率、交曼和机具管理。禁止套用MCC码,不得为个人结算账户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严格遵守有关手续费规定,不得采取不计成本、降低手续费方式开展收单业务。应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完整、准确上送交易信息,不得套用交易类型、伪造交易信息和骗取发卡机构的交易授权。要加强POS机具的巡检和管理,建立覆盖POS机发放、更换、撤销等全过程的严格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侧录、盗刷等行为。要通过绑定受理终端对应的电话号码、屏蔽移动POS商户SIM卡的漫游功能等措施,加强移动终端管理,防范违规移机风险。要加强商户收银员培训,敦促商户收银员正确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加强对收单支付机构的管理,从特约商户拓展、现场巡检、交易监控、受理终端管理等方面,全面建立关于收单支付机构的觌范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受理市场秩序规范工作,强化对收单支付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加强对银行卡受理市场新型案件、典型案件的关注、分析、总结,做好风险提示、预警工作,防范小案、个案演变为大案、系统性案件。要继续发挥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银行卡犯罪打击力度。

(五)规范与加强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支付机构要加强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选派懂业务、懂管理的人员作为负责人。加强对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分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支付机构新设或撤销分公司的,其法人及相应分公司要在该分公司展业、终止业务前分别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其法人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支付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业务,不得违规跨地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未设分公司的情况下异地开展银行卡收单以及预付卡业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内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切实做好分公司备案工作。现阶段,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在2号令的框架下提出辖内支付机构j子公司备案的具体要求。支付机构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要加强模向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分公司备案或未设分公司,但已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在确保市场稳定运行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六)加强业务创新管理。支付机构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支付业务。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创新产品和服务时,要对新产品或新服务的性质、创新点、风险、市场影响等进行自评估,不得违背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精神实质,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产品和服务创新名义故意规避监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内支付机构的监测,认真审查支付机构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科学评估与判断该创新业务是否超出核准范围、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健全、市场影响是否良性、风险是否可控。对以创新之名变造业务类型或超出核准业务范围,以逃避监管为目的、市场影响恶劣的所谓创新产品和服务,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七)规范支付机构的业务合作。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2]234号)等监管要求,不得误导或损害消费者,不得危害支忖服务市场。支付机构不得以商户名义在另一支付机构开立资金往来支付账户,已经开立资金往来支付账户的,要限期撤销。预付卡发卡机构不得与其他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同预付卡机构合作拓展商户的,发卡机构要将刷卡交易资金直接结算给特约商户,不得经由预付卡受理机构划转。支付机构所发预付卡不得带有其他支付机构名称标识。一定金额以下、按规定可以通过合作销售机构代理销售预付卡的,发卡机构要采取措施确保购卡实名制的落实,并确保备付金安全、足额、及时回笼。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的监控。发现业务合作违规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稳妥清退,并视情节采取处罚措施。要密切关注预付卡机构的业务合作动向,从名称标识、购卡实名制、功能用途、商户管理、备付金管理、受理网络封闭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

(八)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支付机构如存在业务发展战略调整、跨境从事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因各种原因按照合作协议向合作机构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况,以及社会影响较大事项等,均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九)重视系统安全运维工作。支付机构要充分重视核心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分析自身业务系统的运行现状,查找风险隐患,加强技术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基础设施的完善。要切实加强系统故障恢复处理能力,完善备份设施,加强人员及设备配备到位,保证支付业务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要建立高效规范的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认真做好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明确细化流程,有效化解风险。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重要版本变更,或生产中心机房场地迁移等人民银行规定的重大情形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十)其他监管要求。支付机构拟调整事项与2号令确定的准入资质要求有关的,应严格按照2号令确定的准人审批流程,先提出申请,待人民银行审查后,再进行变更。主要包括:通过合并、分立等变更股权结构,持股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直接或间接股权或协议安排中涉及外资,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高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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