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银管支付〔2013〕71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银管支付[2013]71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文件的通知
辖内各支付机构、外地支付机构在京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3]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变更事项监管工作规定
辖内各支付机构应高度重视变更事项监管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对于拟变更事项需经人民银行事前审批的,务必严格按照变更事项的申请流程办理,坚决杜绝“先变更后报告”或“先变更不报告”等情况。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情况,营业管理部将采取约谈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规范经营,积极落实业务整改
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严格执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或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支付机构,在整改工作未落实完成前,营业管理部原则上暂不受理其变更事项申请。各支付机构变更申请理由需合理、充分,坚决杜绝通过变更事项规避监管情况。经查实存在故意规避监管情形的,营业管理部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三、提交材料有关要求
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中变更事项材料要求,提供翔实、完备、真实、合规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以供查验,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信息处理支持服务证明、财务会计报告、学历及技术职称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等的原件。必要时,应积极配合我营业管理部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联系。
联系人:尹艳
联系电话:68559789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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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2018年重点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银支付〔2018〕51号)
-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1〕266号)
-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支付机构监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银管支付〔2011〕51号)
-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3〕241号)
-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试点工作的批复(银支付〔2012〕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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