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科技〔2011〕44号)


2018-2-10 17:04

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科技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科技处,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处: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 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配合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工作,现将技术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章制度、文件、标准和检测规范(附件1、2),准确把握技术审查条件和要求,切实提高审查能力;确定1名处级领导和1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名单于3月底前报科技司。

二、在本单位正式受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许可申请前,应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技术管理要求的解释和说明工作,掌握非金融机构技术检测认证的进展情况,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要求,协调、监督相关检测认证工作,保障检测认证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三、接到本单位支付结算部门转来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开展技术初审工作。

(一)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非金融机杓提交的技术安全性检测、认证材料等进行审查。

(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列表》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技术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参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问题等级分类》合理评估发现的问题,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报告模板》(附件3)出具现场检查报告。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等级为“严重”的问题,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三)综合检测、认证材料审查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出具技术初审意见,反馈支付结算部门。技术初审意见应包含审查结论、对初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说明及整改意见。

四、技术初审意见反馈支付结算部门后,应以正式文件向科技司报送技术初审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列表,并配合科技司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复审工作。

五、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颁发后,应积极开展对支付机构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针对支付业务许可技术初审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支付机构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在非金融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6个月后,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报告报送科技司。

(二)逐步建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技术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对支付机构的指导、管理力度。

(三)及时向科技司报告辖区内支付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降低安全事件产生的风险与影响。

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技术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科技司。

附件: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技术审核管理依据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技术审核参考依据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报告模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技术审核管理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 33号)

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6.《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列表》

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问题等级分类》

说明:文件6 -7未正式下发前,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列表)等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银科技(2010) 294号)下发的征求意见稿。

附件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技术审核参考依据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规范》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基本要求》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操作规程》

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评估准则》

说明:文件1-4未正式下发前,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列表)等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银科技[2010] 294号)下发的征求意见稿。

附件3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报告模板

推荐下载

相关资料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手机版
Copyright © 2011-2024 移动支付网    粤ICP备11061396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0994号
深圳市宇通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8区宝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C座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