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


2018-2-10 17:3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

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参照《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按照《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反洗钱部门移送登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每半年向反洗钱部门通报一次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情况。

五、鉴于支付清算行业监管现状,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有必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10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登记机构。

附件: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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