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杭银发〔2010〕163号)
为及时、全面掌握浙江省内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注册成立,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特定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支付业务信息和资料。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查辖区内特定非金融机构报送的支付业务信息和资料,并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资料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如遇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生影响备付金安全的风险事件、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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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公告〔2020〕3号)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
-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JR/T 0122-2014)
- 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1〕112号)
- 浙江省内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试行)(杭银发〔2010〕163号)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规范-互联网支付部分
-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科技〔2011〕44号)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2009〕第7号)
-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2011〕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