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联关于发布《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的函(银联业管委〔2017〕6号)


2018-5-23 11:11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

银联业管委〔2017〕6号

关于发布《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的函

各成员机构:

为引导和鼓励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合规有序开展银联卡业务,防范风险,加强合作,促进发展,中国银联第五届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管委”)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各支付机构及时将《办法》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组织做好培训和学习工作。

二、业管委秘书处将于近期组织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工作,届时相关评价细化要求、评价标准等内容将函告各支付机构,请各支付机构按照函告内容准备相应材料,积极参加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业管委秘书处。

中国银联业管委秘书处2017年07月0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合规有序开展银联卡业务,防范风险,加强合作,促进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业务评价是指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业管委秘书处”)组织相关评审方,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依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管理、市场合作、风险防控等客观数据对其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反映支付机构的真实情况。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综合支付机构各方面客观数据等定量因素及合规情况、合作情况等定性因素对支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组织

第四条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工作由业管委秘书处组织银联总分公司、成员机构、外部专家等相关评审方,通过指标模型评分、审议评分等方式开展。

第五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涉及的财务、业务,市场、技术等数据和情况原则上以上一自然年度的信息为准。支付机构发生严重违规、重大风险、并购重组等情况时,业管委秘书处对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每年评价工作开展前,业管委秘书处向支付机构告知评价流程、评价指标,列明支付机构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时间节点和其他需支付机构支持的工作等要点内容。

第三章评价指标

第七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管理、入网运营市场合作、跨境业务、风险防控、业务规范等类别。

监督管理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媒体负面曝光、被银联谴责通报等。

入网运营包括交易上送合规、差错争议执行、非标价格商户注册等。

市场合作包括支付机构业务规模、支持银联重点项目情况、与银联合作情况等。

跨境业务包括是否可以受理境外银联卡、是否通过银联国际进行跨境交易转接、是否遵守跨境差错规则等。

风险防控包括清算风险管理、账户信息安全管理、收单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等。

业务规范包括交易信息完整真实性、收单业务外包管理价格费率台规使用,商户资金清算执行、受理终端认证等。

第八条相关评价指标根据监菅政策及业务、市场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评价结果

第九条评价得分采取百分制,业管委秘书处根据支付机构评价得分情况,将支付机构分为I、II、III、IV、V共五类

I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85分≤评价得分≤100分。

Ⅱ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70分≤评价得分<85分。

Ⅲ类机构的评分标淮为:60分≤评价得分<70分。

IV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50分≤评价得分<60分。

V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评价得分<50分。

第十条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评定为IV类:

(一)加入银联网络后,支付机构获准的支付业务连续停止展业1年以上的。

(二)在首次收到针对一类违规行为1的警告函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该类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支付机构未遵守与中国银联的相关协议约定及中国银联相关业务规则,将银联卡交易信息直接发送给发卡银行的。

(四)支付机构存在将银联卡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等核心业务外包行为的。

(五)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规避银联规则要求,或拒绝、阻碍现场检查的。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评定为V类: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二)被监管机构取消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所列情形,且未在限期内整改或再次出现该情形的。

(四)发生其他重大违规及风险事件,对银联网络及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业管委秘书处不向除被评价支付机构以外的其它单位透露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不对外公布评价结果,不向任何机构及个人探寻其它支付机构评价结果,不将评价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中国银联总分公司根据支付机构评价结果从市场合作、创新产品开放、风险防控、数据服务等方面为不同类别支付机构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五条对于I类机构,给予各项业务的开通和调整较大灵活性;全面开展产品合作、市场合作以及数据服务;执行风险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II类机构,给予各项业务的开通和调整适当灵活性;发挥支付机构的业务特长与行业背景,在特定领域开展产品合作、市场合作和数据服务;从严执行风险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Ⅲ类机构,视情况限制部分业务的开通和调整;慎重开展产品合作、市场合作;提高风险防控要求。

第十八条对于IV类机构,限制部分业务的开通和调整;实施部分业务退出;提高风险防控要求并从严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V类机构,终止全部业务,要求限期退出银联网络;向监管机构建议取消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业管委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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