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开展相应的监测处置工作,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中。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测和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行业,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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