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应深思移动支付标准 不应一刀切


2014-4-25 9:08

  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诸多业态中受央行“关心”最多的行业。上月14日,央行一纸红头文件的流出,致使二维码支付暂停,当时各种舆论口水喷向央行,甚至波及到银联,作为第三方支付领域观察者,笔者当时便发文客观的看待此事(详见暂停二维码支付:法无禁止即可为 央行海纳百川),主旨是互联网企业倒逼监管。

  近日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对于移动支付电子化路线一视同仁,二维码支付方式没有密码认证,不能作为一种可信的支付方式广泛推广。“目前国内存在三种电子支付路线:商业银行移动支付电子化路线、打车软件这样的第三方移动支付的路线、以及‘通信运营商自身或者与中国银联合作的移动支付业务’。”

  从市场主体角度来看,二维码支付应与其他两种移动支付方式一视同仁是理所当然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最基础作用的规律,同时市场主体公平的参与竞争本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从一点来说央行相关负责人的观点无可厚非。

  但是仅仅因为二维码支付方式没有密码认证而认为其不是一种可信的支付方式则较为片面。

  在支付过程中,直接识别商品二维码进行支付,二维码支付作为新兴的支付方式,提高了支付效率。在阿里、腾讯底的O2O进程中,基于支付宝、微信支付而兴起的移动支付生态体系逐渐建立,并推动各自O2O的发展。与传统的刷卡支付相比,在支付过程中二维码支付只是将输入密码环节提前了,在进入相关应用之前需要输入手势、登陆等各种密码。

  毋庸置疑的是,在移动支付三种模式中,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二维码支付跑得更快,甚至超出了央行的监管步伐,这又是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的原因。

  作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央行在承认市场在竞争中基础性地位时,更应该根据移动支付不同模式制定出不同的监管策略,切不可一刀切的对创新行为进行监管(即以传统金融的监管方法和规则来监管互联网金融)。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不仅伤害市场竞争主体,阻碍行业的发展,更与马克思爷爷提倡的“在普遍性中寻求特殊性”的经典理论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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