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第三方支付法案完成审查 开放三大业务


2014-7-1 10:34

  攸关上千亿元商机发展的第三方支付专法,行政院6月9日展开初审,通过储值业务上限3万元,电子支付机构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资本额门槛3亿元,政院拟于6月中旬完成专法审查。

  行政院昨天审查「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即所谓的第三方支付专法草案,初审完成「电子支付机构及电子支付帐户」定义、开放业务範畴及申请许可程等14项条文。

  关于开放业务範畴包括三大类,一、要有实质交易价金的代理收付业务;二、储值业务;三、无实质交易的帐户间资金移转业务(会员间帐户的匯款转帐),在以上三类之外,保留一款「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的业务」,以因应科技及电子商务的日新月异发展需求。

  至于线上到线下交易(O2O)的支付服务,金管会并未将其列入业务开放範畴。因为官员说,这只是属于支付机构的工具,只要实体店家和消费者都成为支付机构会员,利用手机等行动载具就可上网完成付款,在电子支付机构的定义上,就已涵盖O2O。

  金管会要求必须註册成为电子支付机构的会员,才能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必须赋予每个会员一个专属帐号作为储值或代理收付等相关服务的纪录。而专营电子支付机构的业者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额为3亿元。而储值上限3万元,每次转帐匯款上限3万元,昨天都初审通过。

  经部塬本期盼既有从事代理收付业务业者全部纳管在第三方支付专法,但草案明订若收付金额未达一定规模,排除在专法适用,即回归一般商业的低度管理,经部昨天表示同意。

  官员说,这是因市场上很多业者从事代理收付业务,若因订专法要纳入规範,对业者将造成不便,且小商家资本额也无法符合3亿元规模。

  金管会也要求,未来代理收付金额达一定规模的业者要向金管会申请许可,若要申请接受储值及帐户间资金移转业务的业者,必须要以代理收付业务为前提,亦即不准只单独从事储值或无实质交易的匯款业务的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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