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汇:完善支付领域法规体系建设


2015-4-1 18:14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支付市场规模不断壮大,不仅满足了社会经济交易需求,也对传统行业的业务模式带来颠覆性的变革,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扩大国内需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支付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 张文汇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 张文汇

  一是民商法领域支付法规较为薄弱,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关系的法律严重缺失。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呈现出支付主体多元化、支付服务手段电子化、服务模式多样化趋势,迫切需要法律明确支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而目前国内支付结算相关法规建设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法规为主,如《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缺少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关系的法律。

  二是支付监管制度法律位阶较低,支付市场监管缺乏可靠法律支撑。目前,人民银行对于支付市场的监管主要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偏低、约束力不强。

  三是刑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依法打击支付领域犯罪工作存在制度盲点。伪造非金融机构支付工具(如多用途预付卡等)、支付指令等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活构成严重危害,但尚未纳入刑事犯罪范畴。

  四是取缔非法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权限亟待调整。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职责划分后,取缔非法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职责整体划归银监部门,这与当时支付结算为银行专属性业务相适应。但目前支付结算服务的主体已经超出了银行的范畴,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经有269家非金融机构取得了人民银行的支付服务许可证,以往的监管权限与当前实际已不相适应。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商法领域的支付结算法规建设。充分借鉴美国商法典、电子划拨法等法律,并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调整支付结算关系中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明确支付行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减少支付行为当事人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为支付体系市场化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二是提升支付监管法规层次。建议尽快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上升为条例或更高位阶的法律,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支付体系监管提供更高层次法律保障。三是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安排。针对目前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快速发展,新兴支付业务领域违法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建议将伪造支付机构的支付指令、预付卡等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加大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法律约束力度。四是理顺支付结算行政管理权限归属。建议将取缔非法经营支付结算的权限赋予人民银行,实现统一权限归属,改变现行银行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结算业务“两头”管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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