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定位必然是小微支付服务


2015-7-31 14:36

  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万众期待,大众倚重。对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2005年也只有九部委联合颁文,是次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布主体的部委众多,实属罕见。一个积极的信号是,股灾过后,互联网金融只有健康发展,没有之一。

  《意见》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为此,在为其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的同时,必须确立风险底线。

  而对于“互联网支付”,《意见》严格定义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意见》严格明确互联网支付的宗旨,即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在互联网金融大范畴下,互联网支付只是一个转移货币资金的关键环节。而在卡基及非卡基支付大范畴下,互联网支付仅仅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的小额支付服务,大额还是走银行等金融系统。那么,余额宝试水旅游、汽车和房产等大额的支付产品,任何小额业务主体搏大额出位的想法,皆可休矣。小额与大额,桥归桥,路归路。

  我们看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互联网支付分为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前者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增加第三方支付网关平台,集成不同网银、电话银行等网关,对接网上商户交易、清算、结算业务;后者是由客户、商户在网站注册,与实质从事跨行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成为交易活动中介。

  不可否认,虚拟账户支付模式加快了资金清算速度。但是,成长快大家都理解,死亡快就郁闷。因为虚拟账户资金被转移到客户银行账户之前是汇集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导致客户交易资金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风险。并且,第三方支付账户逐渐脱离了初始的小额支付本源,逐渐向多功能的超级虚拟账户演变,信息不透明、风险控制弱化等问题一一呈现出来。

  这也是《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始于2012年1月,连续三年三度征求意见的曲折原由。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支付账户的实名制进行了规范,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部分支付机构对于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及消费单笔、年(月)累计限额的意见有所反弹。

  监管层的良苦用心是呵护行业健康发展,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网络支付还是要坚持小额的特点,这一点在十部委新发布的《意见》中得到明确。

  移动支付网(微信号:mpaypass)移动支付产业第一微信公众平台。

本文转载目的在于知识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刊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评论加载中
相关文章

月点击排行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手机版
Copyright © 2011-2022 移动支付网    粤ICP备11061396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0994号
深圳市宇通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8区宝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C座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