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支付宝的人注意啦,央行261号文你们还漏看了这些!


2016-12-5 9:06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卢华秋

大名鼎鼎的央行261号文已于日前正式实行,业内围绕该文件讨论多时,特别是针对账户分类这一块内容。但值得一提的是,央行261号文件全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账户分类、转账限制、银行卡业务管理等等要求都是为了防范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保护财产安全而立。

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随之而来的危险也是全方面的,据近年案例分析,电信诈骗分子作案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针对银行账户分类央行继续发出302号文件,银行账户分类已有比较清晰的规定。但支付账户分类少有提起,再翻出去年发布今年已实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来看,央行261号文所传达的信息会更完整。

不是所有支付机构都有“账户”

首先,无论是261号文支付账户所涉及的支付机构,还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支付机构”,都是限于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业务一般集中于线下,不在网络支付业务讨论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才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因此,当我们讨论支付账户分类时,就是在讨论那些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账户。据移动支付网统计,在现有的获牌企业总共有110家企业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支付账户也分三类

和银行账户一样,支付账户也被分为I、II、III等三类,不同的是III类户是其中“最牛”的一个。具体规定如下:

I类:对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 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II类: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III类: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例,看261号文

首先,从12月1日起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III类账户。支付机构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未按时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

两个实名支付宝账户

但是!!!目前为止,拥有两个实名支付宝账户的移动支付网小编没有在任何渠道收到支付宝要进行账户清理的通知,两个账户的功能均无影响。账户之间依然可以轻松愉快的转账、聊天、发红包等等。

自嗨的小编

另一巨头方面,QQ钱包、微信支付同走腾讯财付通支付通道。按照央行定义,财付通才算是一个支付机构。在财付通关于支付限额的解释中,微信账户QQ钱包账户额度共享也说明了二者确实在同一个支付机构范畴。但QQ钱包、微信支付却拥有完全独立的账户体系,并且都可以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功能上看都属于III类账户。在“同一机构只能为同一用户开立一个III类账户”的规定出台后,二者其一是否会降为II类户?

其次,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12月1日,支付宝官方发出关于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公告,称为打击电信诈骗对支付宝的部分业务规则作出了调整。使用支付宝账户转账,单日转账笔数上限为100笔,单笔转账金额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微信支付方面有关人士接受采访也表示,自12月1日起微信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上限调整为100次,支付账户单日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最后是261号文涉及商户方面内容,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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