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网金部高管谈个人二类账户的运用


2017-1-19 9:32

基于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思考,作出对银行账户体系运用方式的判断。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政策的解读,主要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302号文)的解读;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银行Ⅱ类账户在业务中的应用,主要是Ⅱ类账户在银行存汇贷业务中的运用;第三部分是特殊场景下的业务运用,主要是对302号文的规定以及涉及到的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探讨。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政策解读

2016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的302号文正式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政策正式落地,302号文明确地规定了银行的Ⅱ、Ⅲ类账户的开设、变更、使用、销户这些细则。在302号文正式出台之前,包括对支付机构的261号文出台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曾经召集了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城商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一些代表就个人银行的Ⅱ、Ⅲ类账户的使用问题征求意见,并在7月28日发出了征求意见稿。在7月28日的这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个人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业务发展的通知》里面,对银行的Ⅱ、Ⅲ类账户提出了一定的意见,其中需要关注的就是人民银行首次提出了Ⅱ、Ⅲ类账户的开设需要留存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是辅助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影像或者是电子文件,这对之前Ⅱ类账户的开设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之前的银行类账户只需要四要素上传并不需要保存影像资料,这就需要银行对业务流程做一定的更新,而且会增加相应的IT成本。在征求意见稿里面,人民银行提议扩大Ⅱ类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可以发放本行贷款,对本行的贷记卡进行还款,同时还有丰富Ⅱ类卡的借记卡属性,可以从绑定的一类卡中主动入金,Ⅱ类卡可以绑定支付账户,可以运用到Apple Pay,Samsung Pay这些支付载体上。

这份征求意见稿是人民银行对市场上Ⅱ类账户使用情况的调研,当时部分的股份制银行、城商银行已经把Ⅱ类账户运用地非常广泛,甚至完全地超过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范围。这份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做是求变创新的中小银行与传统稳健的大行之间的一场博弈,人民银行作为市场的平衡方需要对各方意见作出评估,也要为日后的正式发文做一个准备。四个月以后302号文就正式发布了,可以看出在这段时间里面各方的力量还是在不断地博弈,人民银行在艰难地抉择之后发出了这样一份比较平和的正式文件。

302号文里对Ⅱ、Ⅲ类户有明确的规定和很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开卡需要五要素验证,这比以前的四要素多了一层,Ⅱ类户只能绑定银行的Ⅰ类卡或信用卡账户,支付机构只能作为验证通道存在而不可以作为绑定账户在开卡环节中存在。第二,对Ⅱ、Ⅲ类账户的非绑定账户日出金和年出金都做了一定限制,这样就大大地削弱了银行的Ⅱ、Ⅲ类账户跟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之间的优势,限制了很多业务场景,比如在302号文出来之前,有些支付机构+主动地去绑定银行的Ⅱ类账户,这样既保证了用户开户的体验,又借助银行的Ⅱ类账户绕开了支付账户年出金20万的限制,所以现在这种业务场景就比较受限制。第三,对非绑定账户的入金也有限制,规定里面是只有柜面开立的或者是自助设备加人力验证后的Ⅱ类账户才能接受非绑定账户的入金,而且入金的额度有每天1万元和每年20万元的限制,受这条规定伤害最大的应该是现在已有的基于Ⅱ类卡的工资代发业务,这一问题在本文第三部分会有详细分析。第四,Ⅱ类账户可以发放贷款但是不能透支,贷款的发放额度不受卡的额度限制,这一规定对Ⅱ类卡的贷记卡功能作出了限制,这一点在第三部分也会有分析。第五,302号文规定个人在支付机构开设的支付账户可以绑定本人的Ⅱ、Ⅲ类账户使用,这是302号文里最有趣的一点,如果可以灵活运用这点,会有无限的业务场景出现。302号文对个人银行Ⅱ类账户的明确规定是处于大行和中小银行中间的点上,各方都会有乐见的部分也会有非议的部分,只要对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有明文出台,就表示整个游戏有了明确的规则,就可以按照这个规则来出招,未来有一个什么样的远景就要看各银行的本事。

个人银行Ⅱ类账户在业务中的应用

在个人账户分类体系里面Ⅲ类账户的特性,无论是支付还是消费在各个场景里面都会有很多限制,它的使用灵活度不如Ⅱ类户,所以本文重点探讨的是Ⅱ类户的使用。

作为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基石,账户体系决定了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可以做哪些业务,可以在哪些业务中做到多深入。基于银行的Ⅱ、Ⅲ类账户银行的传统业务,比如存汇贷各个场景都可以线上化,在基于Ⅱ类账户上都可以做到互联网金融运用场景里去,下面分享一些基于Ⅱ类户的一些业务。

直销银行是最先使用Ⅱ类个人账户的,直销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做线上理财,就是以Ⅱ类户为基础,在线为客户提供一些非银行类的理财产品。因为银行类的理财产品涉及到了一些部门边界或是业务边界,所以它必须要在柜面购买,而且有一定的额度限制,而直销银行的这种理财产品就没有这些限制即这类限制会缩小,主要是会对应一些货基,也会做一些非银机构代销类的理财产品。作为理财产品是银行基于Ⅱ类账户最基本和最原始的一种使用方式。

随着支付机构的业务兴起,包括支付宝、微信等场景的出现,银行会越来越多地让Ⅱ类账户作为支付机构的通道去使用,在支付场景里把Ⅱ类卡运用到其中。Ⅱ类卡与Ⅰ类卡相比,开立比较方便快捷,这也便于银行在支付业务里去获客,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里面的第一要义就是获客,获客只有通过便捷的形式——Ⅱ类账户去获客,获得了Ⅱ类账户之后去把它转化成线下的实体客户。

在这个基础上,作为银行来讲还是希望把Ⅱ类账户运用到新的方面,我之前任职过的上海银行会把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做的比较广泛一些,例如微粒贷业务,微粒贷是上海银行和微众银行联合推出的一款完全互联网化的消费信贷产品,它的风控实际上会做一个前置,就是由互联网平台(微众银行)去做风控的把握,银行只是做最后放款的一个审核。在这种合作形式中,所有的不良实际上最好放在互联网平台这边,实际上微粒贷业务是双方各自承担风险。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风险还是很高的,互联网平台转做金融类业务时,它的支付可能是专业的,但是对风控的把握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欠缺,包括银行在风控线上化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自身的问题,所以银行在做互联网信贷时都会比较谨慎,通常会要求合作平台去承担风险。

实际上Ⅱ类账户在银行的传统业务存汇贷各个领域都有合作发挥的空间,如何去把它放在具体的场景中灵活运用就要看各家机构怎样从风险的角度、合规的角度去把控整个业务流程。

特殊场景下的业务运用

关于特殊场景主要探讨的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代发工资,第二个是如何在消费信贷方面灵活使用Ⅱ类卡。

代发工资。302号文里对Ⅱ类账户的非绑定账户入金会有一定的限制,这对已经存在的Ⅱ类卡代发工资类业务会有比较大的影响,之前的Ⅱ类卡代发工资主要是基于原有的工资卡新生成一张Ⅱ类卡,把代发工资的渠道全部转到Ⅱ类卡上,通过Ⅱ类卡给客户提供一些理财服务和一些其他的金融服务,同时又不会影响客户出金的选择。由于302号文限制了非柜面认定的Ⅱ类卡的非绑定账户入金,那就需要通过一些其他的方式去做到非绑定账户的入金。之前有一个解决方案是基于客户的钱包体系,客户在代发工资时不是直接把钱转到Ⅱ类账户里去,而是先利用个人银行Ⅱ类账户去给每个人生成一个基金账户,这个基金账户就对应了一个货币基金,然后每个月的工资总额就会通过公司的对公账户直接公对公的购买货币基金份额,然后再由基金公司去做货基份额转让,把份额转让给单个客户的基金账户,再由客户进行灵活的选择,比如取现就把货基的份额提现,不需要取现就可以继续放在里面理财。这样的业务有一个问题在于客户的Ⅱ类账户里面是没有代发工资记录的,记录里能看到每天的取钱或是其他记录,但没有代发记录,这可能会对以后的信贷,比如个人购房、购车贷款的时候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货基的基金份额转让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大的趋势,无论是代发工资业务还是在线消费,Ⅱ类卡在消费的时候也是有额度限制的,银行可以跟电商平台公司去合作,在消费的时候不是支付现金而是用货基这种形式去解决,目前唯品会实际上已经在使用货基份额支付。

如何在消费信贷方面灵活使用Ⅱ类卡。现在很多银行在做个人消费信贷的业务,实际上在人民银行或是在银监会这里算是违规,因为基于银监会对个人信贷的管理规定里面有一条比较明确的规定——银行的个人信贷必须要做到面谈面签,但实际上在线的消费信贷业务,无论在客户体验方面还是业务流程上,要做到面谈面签基本是不太可能的。对这个业务,本人认为其实现的可能性的基本的路径是:根据302号文规定在给客户生成Ⅱ类账户时必须要绑定Ⅰ类卡,Ⅰ类卡的主要作用可以把它看做一个开卡的验证,在开卡验证结束之后,就可以再去把Ⅱ类与个人同名的支付账户绑定,主要的作用是为了绕开个人消费信贷面谈面签的规定。怎样做到绕开面谈面签呢?可以借助于支付机构的账户,可以给支付机构做一个对公的授信,相当于是做一个间接额度给支付公司,授信额度只能指定通过支付公司渠道去给银行的Ⅱ类户发放贷款,支付公司成为了一个资金通道和风控中介,这样就可以完全绕开银行对个人信贷的规定,可以转换成一个对公的业务。这种做法完全是踩在政策的边缘线上,对在线消费信贷的流程会有一个比较大的改变,也就是增加了一条出金的路径,具体实现需要评估,看增加的成本能否被覆盖,是否值得去这样做。

本文主要是为了说明如何在不违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尽量地去绕开一些监管的规定,互联网金融毕竟是一个较为灵活的业务形态,如果完全地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很多业务是很难展开的,在这个基础上应该采取一些比较灵活的方式去做这样一件事情。

“你们做业务做了一年多的时间都没被监管部门叫停过一次,这就说明你们的业务不够创新啦!”所以互联网金融一定要在业务上做场景的创新,需要不断去寻求一些新的方式做一些监管的突破,前提是尽量不要去违反一些明显的规定。

本文作者系平安银行交通金融事业部网金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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