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现金社会”发展背后的野望和角斗


2017-8-9 18:49

作者系人民大学金融研究生毕业,工作横跨监管与市场之间,对支付产业发展有着长期的观察和思考,既谙熟监管政策又了解市场运作机制,因此,有别于一般的作者,具有全局性的视野,文风质朴细腻,论证不偏不倚,客观中立。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独立研究思考的成果,旨在促进学术交流,不代表作者单位及本公众号的立场和观点。

首先要声明,本文不是要盖棺论定,或者维护谁,打击谁,而是努力以开放角度来探讨零售移动支付市场发展未来格局的问题。

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双寡头”不约而同地宣传“无现金社会”概念,推动“无现金社会”建设。其实大家也知道,无现金只是一个目标和方向,这个目标只能接近,也许永远不可能实现。就像前几年,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计划取消支票这种支付工具,经过慎重评估,他们最终取消了这个计划,因为他们发现在边远地区的老人、农场主对于支票依然有传统上的需求。即使在北欧,经过这么多年的推动,现金还是存在,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需求多样的国家而言,消灭现金更是一个长期的、不可能或者可不能完成的目标。

无论是从社会成本、国家安全管理、商户经营效率以及消费者的便利性等方面来讲,电子支付较之现金有多方面的优势。现金使用频率和流通量减少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纯从市场效率的角度来说,现金使用的成本相对较高,通过移动支付取代现金将明显降低支付的社会成本。

不仅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银联和银行一样也在干消灭现金的事情。拒收现金当前是违法的,这个没有必要争论。至于争论是是拒收人民币现金还是拒收人民币此类问题,既然引用了相关的法律规章,那么,只有一句话,“政策,谁发布,谁解释”。此类争论已经超脱了拒收现金这个问题了,而是讨论电子支付发展背景下,人民币的形态问题,特别是随着以后数字货币的发展,这类争论显得尤为具有现实意义和前瞻性,有利于促使人民银行进行政策讨论和思考,推动相关政策的改进和优化。

如果从消费者和商户的选择来看,使用那种支付方式和受理环境是一个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循环问题。

从支付方式本身而言,对于中小商户或者那些个体户而言,接受现金并没有特别成本,客户给现金就收了,最多看一下真伪,直接就放进口袋了。但是对于正规较大商户而言,由于管理的规范性和日流水规模较大等因素,接受现金具有一定的成本,要设专门的收银人员,要鉴别现金真假还要定期缴存银行等等,也就是说是需要特定的设施和投入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受理一种支付方式本身不保险,如果一家机构做了影响不大,如果很多机构拒收现金,则会成为一种社会隐患。毕竟电子化的支付方式需要依赖庞大的业务系统和支付基础设施做支撑,有其脆弱性。一旦瘫痪,对于中小商户影响不大,移动支付用不了,我就收现金。但是对于商场、超市以及大商户而言,要恢复收取现金不是无缝切换的,就会造成混乱。

因此,从社会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说,不能助长此种行为。共享单车起来了,自行车道多起来了,也没说要把人行道给取消了。再退一步讲,你可以不受理其他支付方式,但是必须受理现金,现金作为法定货币,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法律,同时,也需要给予消费者一定的选择权,同时予以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足够的尊重。

从支付方式来说,其他电子化支付方式都是有市场机构来推动的。现金是人民银行发行管理,不是一种商业化行为,所以,对于市场机构而言,取代其他支付方式你要从别人手里抢过来,但是现金是无主的,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人民银行要加强现金的管理,增强现金的防伪性,优化现金券别结构,满足对流通中现金的合理需求,提高现金在流通和使用中的便利性。

“无现金社会”的宣传导向上也许存在一定偏差,容易弱化社会对现金的正常认知。拒收现金的行为必须纠正。

特别是随着零售移动支付的发展,商户出于成本考虑,自发地拒收现金这种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可能还需要消费者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管部门进行纠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消费者开始习惯不带现金的时候,发现某些特定场景还是需要现金,也会出现不便,比如去公园划船,必须交400元现金做押金,而现在好多人钱包里的现金估计都到不了这个数。

但是,对于现金在未来支付方式发展中,处于什么地位,我们需要长远考虑。有时候,法律规定是一个方面,市场的自发选择也是一个方面。无论是商户还是消费者,都会做出最经济和理性的选择。一旦电子支付足够发达,受理环境足够完善,现金将成为一种预备性的支付方式。打个简单的比方,对于商户而言,如果消费者现金支付的比例30%,那么不用考虑,必须收现金,不然客户就流失了。

如果有一天消费者现金支付的比例萎缩到5%以内,那么他就会权衡不收现金受到的损失和收现金增加的成本,再极端一些,如果消费者百分之百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那么受理现金那套设施以及人员等等是否还需要。可能有人说,还需要,不能拒收现金。那么,商户的理性选择可能会是“我就是不收了呢”。因此,政策和法律如何对这种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呢?

当前,零售移动支付的发展在一线城市已经非常发达,对于一线城市以下乃至农村则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对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而言,最大的空间是替代现金让出来的空间。其次是替代银行卡刷卡让出来的空间。在小额高频的零售移动支付业务中,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双寡头占据绝对优势,而且具有攻城略地的战斗力,通过大笔撒钱进行补贴的方式无往而不利,同时,与城市管理当局签订无现金城市建设这种方式极具创意,凭借其号召力,迎合了当地政府创新发展的理念,合理地利用了政府资源,一举多得。

一般而言,老大和老二打架,老三遭殃是常有的事情。这种寡头之间的竞争,其他机构很难参与,也参与不起,因此,最后的结局是市场份额会进一步集中。

然后,重点来了,想说的是无现金不是问题,有问题也能很快解决。但是无现金过程中的数字鸿沟、市场集中等问题如何解决,是需要我们去面对的问题。

一是部分老人、文盲等弱势群体由于无法使用移动支付,被排挤到主流的支付服务之外,不仅享受不到好处,反而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这是零售移动支付发展中的外部负效应,构成了某些市场机构标榜的普惠目标背后的巨大阴影。很能理解像支付宝、微信支付这类机构把普惠挂在嘴边,因为普惠也意味着流量和更加广泛的使用客群,与其经营目标并无冲突,而且增加了政策分和社会责任的光环。

但是,真正面对这些弱势群体,如何行动才是试金石。支付宝、微信支付日益增多的功能和多样的玩法,对于年轻人乐此不疲,轻松掌握,对于老年人、低文化水平的人群来说,简直是高难度动作。就像滴滴全盛时期,不会用滴滴就达不到出租车,这个老人出行带来了极大麻烦。这种“数字鸿沟”加剧了弱势阶层的进一步沦落,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当然,解决这些问题是个系统性工程。移动支付只是其中一个领域。如使用移动支付,首先要有智能手机,有的还要有银行账户,然后才能下载APP,使用移动支付。但是,对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而言,要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不是无现金社会吗?服务大多数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少数。总不能是大多数无现金支付,逼着少数去用现金,形成两个世界的对立。如何服务那些少数呢?手把手的教也不现实。我觉得,在APP的版本设计上,应该推出简化版,如老年版支付宝,老年版微信。功能简化,保留基本功能。流程简化,更加简单。界面更友好,增加语音提示和人工客服等等。

二是当移动支付渗透到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百姓的消费、账户、出行、身份、住址等几乎所有信息,被这些支付服务商全面掌握。数据已经变成一种资产。数据垄断会不会带来数据的不当使用和隐私信息泄露,而且当数以亿计的百姓生活过度依赖1-2家互联网科技巨头就会变得危险。

三是利用客户、数据等垄断优势,确立“市场霸权”带来的担忧。虽然垄断这个字眼看着有些敏感。需要用一种开放式的态度牢讨论这个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看一下微软诉讼案的一些信息。

美国司法部在微软诉讼案件中,认为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是通过“不正当行为”来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

对此深表赞同。垄断优势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高效率的证明,反垄断规制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已往,美国政府更重视从市场结构、市场份额方面来规制反垄断。但现在,司法部门越来越重视从经济效率角度来处理反垄断问题。对此我也深表赞同。

从经济分析的观点看,微软所在的信息产业表现出两个新特点:

一是低边际成本及其所伴随的高市场份额–高市场份额恰恰与传统的垄断定义相吻合,但低边际成本是新现象;

二是由对付潜在竞争所驱动的大量创新活动,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并未由于一家公司的高市场份额而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经济学家Schmalensee的观点。

检测垄断的传统方法(价格高于边际成本的程度)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业不仅有固定成本,而且其边际成本是极低的,同时规模和系统经济效应会使产业利润向少数优胜企业转移和集中;

需要重新认识划分市场的边界,因为信息产业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不是不断增加或改变现有软件产品的特色和功能,因此难以轻易断定“捆绑”销售的指责;

需要重新认识掠夺性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用户数量数以亿计,抵得上好几个中型银行的用户量。覆盖了大部分经济社会人群。在商业移动支付中占据了绝对份额,加起来超过了90%,而且发展势头依然强劲。金融时报旗下的研究机构对1000名中国城市居民进行了调查。在这些受访者中,有82.6%的人选择支付宝作为主要支付手段,64.3%的人选择微信支付,其他支付工具在其中处于下风。例如,只有6.6%的受访者选择中国银联的银联闪付。过去一年,苹果的Apple Pay正在中国市场快速发展,然而,选择Apple Pay的受访者仍只有3.2%。报告认为,随着微信支付的崛起,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正在形成双头垄断的格局。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垄断地位很难界定,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妥妥跑不掉的。

那么有没有垄断的行为呢,根据《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以此看来,第一条款,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目前估计是没有。虽然阿里和腾讯打的不亦乐乎,但是有时候打法上也很有默契,毕竟打法也就那么几种,要体现差异化和创新也有难度。大家不约而同地推无现金社会,不约而同地对体现收取费用。第三条款,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好像也不是。

第二条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好像还有的一说。怎么个滥用法,是一个开放性命题。如先补贴再收费这种模式到底合不合理?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推广算不算?对无现金社会的误导性宣传算不算?

我想,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公民,对于市场巨头一方面,应该保持足够的尊重,都是市场拼杀出来的(非市场的和房地产市场不算哈)。

另一方面,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特别是也要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毕竟是市场的最大受益者,也应该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维持这个地位,需要强有力的市场经营行为,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也许还会出现另外负面的效应,此次无现金社会这个问题,引起了业界很多的讨论。对于市场巨头来说,也有其底气,无现金是发展方向,这个没问题。但是有一些做法,是否有问题值得商榷。因此,对于身边的庞然大物,我们应该有天然的警惕。

google提出“不作恶”,如果从反过来理解,对于市场巨头来说,形成恶,造成恶,或者本身作恶很容易,甚至是一种诱惑或者捷径,而他们意识到这个问题,通过企业文化和理解来化解这个人性的问题。但是靠自律是一方面,也需要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只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才能趋利避害。权力要关进制度的牢笼,有些机构是不是也需要一些牢笼,或者为其准备一些牢笼呢。

对于这些问题,我觉得目前,没有一种主流的大家认为正确的原则或者观点,还在不断探讨中。有些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共识,如数字鸿沟,数据垄断,市场效率等等。但是对于科技浪潮下,新技术新模式新生态等等演化出来的很多问题我们的研究理解判断还是不够的。权当抛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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