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接


2017-9-12 8:56

东莞一名储户遭遇电信诈骗,按照不法分子的指示办理了网上银行业务并进行操作,泄露了相关密码,近38万元不翼而飞。该储户以银行未尽安全告知义务为由,起诉银行。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银行对该款被汇出并无过错,判决驳回该储户的索赔请求。

遭电信诈骗网上转账近38万不翼而飞

2015年5月21日8点半,在虎门工作的市民诸葛先生接到号码显示为“0769-95588”,自称是“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的工作人员,称“诸葛先生在上海有一张信用卡透支了12890元,需于当天10时前还款,否则法院将从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扣款,诸葛先生需打电话向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报警,该公安局将通知法院不予扣款”。

诸葛先生吃了一惊,遂根据对方的提示,联系上了自称为“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李浩警官”,这位“警官”要求诸葛先生先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个“金融@家工银电子密码器”。

于是,诸葛先生就在当天上午10点多到工行虎门某网点办理了四项业务。包括实时重置密码、网银和手机银行追加个人认证介质、重置网银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银行户口和电子银行添加注册账户。其中第2项业务的身份确认工具为工银电子密码器,第4项业务是开通两张银行卡的电子银行渠道。

办完后,诸葛先生在“李浩警官”转接到的“侦查科苏科长”的指示下,反复多次在电子密码器中输入多个数字,并告知“侦查科苏科长”电子密码器中显示的数字。期间,诸葛先生与“李浩警官”乃至转接到的“侦查科苏科长”的通话始终没有挂断过。诸葛先生称,当时他将电子密码器显示的动态密码误认为是对方所称的“工号”,告知了对方。

就在上午11点多双方通话的这段时间,诸葛先生名下一个账户以网转形式分三次分别汇出200000元、99500元、58700元;名下另一个账户以网转形式汇出20500元。共汇出近38万元。上述转账交易短信实时发送至诸葛先生绑定的手机号码,但他的手机当时一直处于通话状态,并未看到。

下午15时许,看到转账短信后的诸葛先生发觉被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立案,尚在侦查。

储户状告银行索赔法院判决全部驳回

2017年4月,诸葛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近38万元。

诸葛先生认为,他办业务时银行未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损害了他的风险知情权。《工银电子密码器领用须知》关于“……不得将工银电子密码器产生的动态口令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及“温馨提示”关于“……包括银行、公安机关等机构人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应向您索要电子密码器生成的数字”的内容是重要安全提示。但银行没有告知他签署《工银电子密码器领用须知》,他也没有收到电子密码器的特别提示、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提示,致使他在业务办完后半小时内被他人通过其刚办理的工银电子密码器诈骗,故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银行则觉得很冤。银行称,银行交付工银电子密码器时,就将随附的特别提示、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提示一并交给了诸葛先生。《工银电子密码器领用须知》的相关内容已完全反映在产品说明书上,温馨提示的内容也体现在电子密码器的覆膜上。要求客户签署《工银电子密码器领用须知》是银行内部要求,仅是对客户的善意提醒,是否签署并不影响其使用。实际上,银行已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包括办业务时,诸葛先生签名确认的业务凭证中有载明“请你妥善保管,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身份确认工具密码,切勿泄漏”等安全提示。诸葛先生没有妥善保管电子密码器,将其动态口令告知给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诸葛先生是在与自称是“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不明人士的电话通话过程中,根据其指示办理了上述银行业务,又按对方的指示对工银电子密码器操作汇出37万多元,汇款全程是由诸葛先生本人操作,不存在授权他人操作的情形。银行在业务办理凭证、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有载明关于安全提醒的内容和条款,并载明身份确认工具为“工银电子密码器”,诸葛先生在上面签名确认表明其对上述内容已知晓。工银电子密码器的覆膜上也有安全提示内容,银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银行对款项汇出并无过错,诸葛先生要求银行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诸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诸葛先生并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电信诈骗

承办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的温法官称,近年电信诈骗的案例屡屡发生,市民应当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受骗。根据央行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动柜员机转账的,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也就是说,这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市民一旦发现有受骗嫌疑,可尽快采取报警和紧急联系银行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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