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支付的“一管二律三创新”


2018-2-28 9:37

导读

对数字支付行业的治理,要在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制度的相互补充。当前这样的治理框架已经初现雏形,但还缺少顶层设计的规范性文件加以引导,能够真正将三方有机结合起来。

正文

支付体系是一国金融系统的核心基础设施。如果说金融是经济的血液,支付就是金融的血管。支付体系的健康、顺畅,与金融业整体运营的平稳、效率密切相关。

我国支付体系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从实物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到数字支付的阶段,目前正处于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与数字支付并存的阶段。其中,数字支付虽然刚刚起步,但交易成本低是它的巨大优势,而且数字支付具有的金融商品属性,令其后发势头强劲。未来,数字支付完全有可能取代现金和银行卡,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我国数字支付行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野蛮生长”阶段,2013?2015年,是数字支付行业主要由“市场之手”主导的阶段,通过市场力量的推动,实现自下而上的快速发展;

二是“规范发展”阶段,从2016年开始,数字支付行业开始发挥“政府之手”的力量,加强管理、完善体系、严控规模,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资金安全,防范产生金融系统性风险;

三是“稳定增长”阶段,数字支付行业要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建立科学、长效的增长机制,优化“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的动态组合,鼓励新型支付机构和传统机构的竞争与融合。

当前,国内数字支付行业仍处于第二阶段的“规范发展”时期,正在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新型治理框架。

总体来看,数字支付行业的良治,需要在金融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创新三个层面实现互动协同,营造“政府外部监管、行业内部引导、企业转型创新”的新型治理框架和格局,以共同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

金融监管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金融监管是数字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二是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实施监管举措的理念是要遏制数字支付市场的野蛮生长与盲目繁荣,对数字支付机构的准入、运营、服务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指引,以此保障数字支付市场的有序发展。

从2015年至今,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专项整治行动为中心展开了一系列针对数字支付行业的新监管举措,分别从机构层面和个人层面全方位出击整治,向市场传递了推动数字支付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在机构层面,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与支付机构评级。这一行动主攻两大方向: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进行整治、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进行整治。直击三个痛点:客户备付金管理、数字支付机构与银行的连接模式、“二清”机构。

对积弊已久的数字支付行业而言,这一系列整治行动是一场由内向外的、彻底的手术。

从内来看,客户备付金是当前数字支付行业违规行为的高发区,是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重点领域;内外勾连部分是支付机构与银行的连接模式,资金要经过除银行和数字支付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机构,使其流向更加明确和易于监管;

从外来看,“二清”机构是对那些无证营业机构的处理,此举与支付机构评级政策结合,对无证经营企业使用行政手段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经营企业使用评级政策进行区分,可以有效推动无证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数字支付经营牌照、促进有证经营企业为牌照续展而更加注重其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并加大维护提升自身行业形象的力度。

在个人层面,金融监管举措的对象主要是个人分类账户及消费者保护权益,是对数字支付机构客户的一种规范和保护。数字支付机构之所以引人关注,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交易体量巨大,涉及的金额多、客户多,稍有不慎就会牵连千万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个人账户被分成具有不同使用功能的三级账户,使客户可以按照支付领域和支付需求对三个账户分类使用,从而在享受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能够更大限度地保障账户安全,防患于未然。消费者权益保护则是运用法律法规对数字支付机构加以震慑,促使其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敢仅图自身利益而为所欲为。

行业自律是承上启下的关键

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推手。2011年成立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的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上通政府、下达机构,已成为推动支付清算行业自律规范的重要机构。可见,依托数字支付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推进数字支付行业的发展,降低行政成本,为政府转变职能提供有效支撑。

行业自律治理起到的是“黏合剂”的作用,最重要的目的是协调与联合支付机构之间、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支付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打造和谐稳定的市场,在整个支付市场中发挥的是承上启下的作用。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就是在政府指导、协会主导下成立的。它的出现,对政府、数字支付机构、客户来说,是三方共赢的结果,而非偏颇某一方的利益。对政府而言,网联平台协助监管发挥的作用不必多言;对数字支付机构而言,网联平台为数字支付机构提供了行业公平竞争的平台,平衡了数字支付端与银行端的谈判能力,让数字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更加平等;对客户而言,网联平台的建立不仅不会改变原有的支付体验,还会促进数字支付机构将发展重点回归到支付机构的本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优化支付服务、完善用户体验。

除网联平台外,于2015年9月正式上线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也是行业自律的硕果。在此前的野蛮生长阶段,数字支付机构依靠各自的风险控制系统各自为战,积累了大量行业信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数字支付体系的更新迭代,互联网与金融相互融合、线上与线下相互结合的发展态势使得要有效控制数字支付领域的各种风险,仅仅依靠信息共享远远不足,还需要将风险的处置与防范进行联动,合力才能防患于未然。数字支付机构联合商业银行共建网联平台则会改变此前双方各自为战的局面,为整个支付系统建立起风险抵御的盾牌。

创新转型是行业制胜的出路

随着行业监管趋严、市场被巨头垄断、收单利润压缩,以往依靠巨大市场体量就能分得一杯羹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数字支付行业将不可避免地迎来洗牌期。创新仍然是数字支付机构行业制胜的必备武器,也是推动数字支付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

综合这两年支付机构的转型努力,数字支付机构已经打造了一条“技术创新+业务转型”的全新路径。随着互联网进一步深入人们的生活,日常消费的每一个场景都可能成为数字支付创新的切入口。尤其是对于线下消费场景的服务需要,数字支付行业必须不断对技术进行开发升级才能持续赢得客户的青睐。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使得客户对数字支付的便捷、精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找准客户需求痛点、布局全新消费场景、完善技术应用体验成为数字支付机构创新转型的主要出路。

此外,传统的支付通道业务虽然依旧火热,但行业红利正在逐渐消失,数字支付机构应居安思危、具有思变意识。凭借多年积累的客户数据和运营经验,数字支付机构可以将目光投向金融以外的其他领域,积极布局新业务发展,使数字支付与新业态布局产生良性互动,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机构性质的转型,从单纯的数字支付机构转变为提供全服务的互联网运营服务平台。

总而言之,新时期的数字支付机构必须痛定思痛,促进自身技术创新与业务转型相结合。这有赖于数字支付机构强大的技术开发团队、庞大的数据支持、发掘新领域的敏锐目光,更重要的是要有对市场未来形势严峻的危机感和促进机构创新转型的决心。

数字支付治理框架展望

数字支付领域只有形成和出现“三位一体、上下联动”的治理理念和框架,构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格局,才能有效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数字支付行业实现自我创新与超越。

注:作者伍聪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研究员;曲一鸣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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