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详细!揭秘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过程


2018-3-7 18:47

随着支付机构的业务发展,交易规模迅速增长,交易金额迅速猛增,我们在享受着日益便捷的支付服务的同时,大量客户资金留存在支付机构,客户所面临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随时可能出现因支付机构挪用资金,而造成客户无法挽回的损失。

支付机构作为收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者预留的、以及支付机构代收或者代付的货币资金,是客户资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可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账户,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和央行监管要求,必须全额缴存到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客户备付金

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央行的这个定义是参考了国际经验并结合国内支付业务涉及客户备付金的各种情形后,从备付金产生、存放两个角度,明确了客户备付金的定义。重点有两个词、一是“预收代付”,二是“实际收到”,不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的话,就不属于客户备付金。不属于预收代付的不是客户备付金,属于预收代付但是没有实际收到也不是客户备付金。

比如我们买公交卡时的20元钱押金就不属于客户备付金,因为这不属于代付的款项,不是客户交给公交卡公司用来支付的,客户公交卡充值的20元钱就属于客户备付金,是客户未来用于支付的;这里客户备付金的概念是放进去以后,未来要划出来的。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属于预收代付,但是没有实际收到资金,是在途资金,这种情况我们以到达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准。

图1客户备付金

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需要与多家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些为支付机构提供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称为备付金银行。

图2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要选择符合央行要求的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七条规定,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 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2、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3、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4、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由于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众多,为方便管理和明确监管责任,将备付金银行分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多家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图3备付金银行职责

例如某支付机构将招商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其他跟支付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均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将招商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到任何一家备付金合作银行,也可以接收任何一家备付金合作银行划转的客户备付金;备付金合作银行(例如工商银行)只能将客户备付金划转到招商银行归集。

图4某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银行账户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合作,需要开立对应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即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银行账户基本上就是三类账户: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即可以开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也可以开在备付金合作银行。

图5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可以以现金形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比如:用现金购买预付卡,就是以现金形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本行或跨行)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比如用银行卡购买预付卡、用银行卡向虚拟账户充值等;以银行转账(本行或跨行)方式办理备付金支取业务,比如从虚拟账户提现、虚拟账户余额支付等。但不允许客户备付金账户提取现金。

图6备付金存管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可以以现金形式、银行转账(本行或跨行)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转移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

图7备付金收付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者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汇缴账户不可办理备付金支取业务。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图8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收付、汇缴三类账户功能数量、使用条件不同,功能由强到弱。备付金存管账户由存管银行管理,功能齐全,具备本行和跨行收付款、调整备付金账户头寸、结转手续费等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只能开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收付账户由合作银行开立和管理,仅具备本行的付款功能,跨行仅能转账到备付金存管账户做资金归集。汇缴账户在存管银行或者合作银行开立,支持本行收款和原路退回业务,资金日终清零,归集到备付金存管账户或收付账户。

图9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利息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4606亿元。如此庞大的备付金沉淀,也成了一些支付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这部分资金在银行账户里面产生的利息收入,占到了支付机构总收入的11%。

2016年4月,国务院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方案就提出,“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2017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指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备付金集中存管

按照2017年1月《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相关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暂通过商业银行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人民银行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具体交存比例如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2017年12月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会议精神,人民银行决定自2018年起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由现行的20%左右提升到50%左右。央行以1 月 8 日、2月 22 日、3月12 日、4月 9 日为四个时间节点规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支付业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交存比例。2018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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