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8-3-21 20:17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独立研究思考的成果,旨在促进学术交流,不代表作者单位及本公众号的立场和观点。

刚刚,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我们把涉及到的主要条件列出,并作简单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申请资格

公告原文“一、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解读:此处指的是境外机构是在境外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当地的支付业务许可,在境外已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中国境内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不是说任何外资机构都可以提出申请。所谓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就是说你首先得是境外支付机构,才可以提出中国境内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大家可以关心下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支付业务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说不定还有惊喜。

二、申请条件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解读:简单理解就是在中国境内有商业主体,且有满足开展业务的相关设施。实际上某些外资机构已经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年,具体就不点名了。对其他有志于在国内开展支付业务的境外机构来讲,最短平快的方式就是收购一家从事支付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三、主要出资人要求

根据公告原文“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即如下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此外,我们注意到,《公告》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并未如2号令一般划分了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业务范围,是不是就一张牌照即可开展所有支付业务,还是参照2号令的模式,需要申请机构提出具体牌照申请,尚不得而知。个人认为,《公告》未做出详细划分,应该和即将推出的《支付条例》有关。

后续我们将邀请权威专家进行详细解读,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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