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试点开办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2018-5-10 14:39来源:移动支付网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通过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试点开办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沈阳、济南、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运营管理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各有关支付机构:

为便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工作的稳步实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决定组织部分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试点开办资金结算业务。现将在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参加试点为**等**家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

二、试点机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处提交《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附件),支付结算处审核通过后,协调营业部门为其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用于办理相关支付业务的资金结算。开户当日,试点机构应委托存管银行将交存专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新开立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存专户销户。

三、试点机构通过网联公司或中国银联转接支付业务的资金结算,应全部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完成。试点机构可通过网联公司或中国银联实时查询其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余额。

四、网联公司或中国银联应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后的资金结算模式,建立健全清算规则以及相关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银行和支付机构对接收的支付业务及时入账,相关业务的资金结算及时足额完成。

五、网联公司或中国银联应参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探索建立客户备付金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和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六、试点机构应确保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每日日终余额不低于人民银行核定的交存金额。

七、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试点机构范围,条件成熟后推广至全部支付机构。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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