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金平台举报范围新列入“代币发行融资”


2018-8-29 8:58

8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举报平台”)对“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进行了调整,新增“代币融资发行”的举报内容。从内容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买卖、信息中介、清算结算、承保等相关业务均在举报范围。

从整个举报范围看,共有9大项,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及“现金贷”业务、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代币发行融资等。

其中,“代币发行融资”属于新增举报项,具体分为以下6项内容:

1.明确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2.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3.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5.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6.其他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

这基本意味着,从事任何与代币有关的活动均属于违规。

资料显示,该举报平台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10月13日开通,负责收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并转发有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收到转发的举报信息后,按照其原有规定或专项整治要求办理。其中,投资者可通过举报平台或微信公众号,以个人名义或者代表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举报。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该平台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信息平台开通举报查询功能,输入举报编号、身份证号即可进行查询。

上周,多个区块链媒体公众号突然被封,多个微信公众号显示,因账号违反《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已被责令屏蔽所有内容并停止使用。包括火币资讯、深链财经、每日币读、TokenClub、大炮评级、币世界快讯服务、金色财经、吴解区块链等多个账号均被封停。

随后,报道称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将采取三大措施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清理整顿。包括:1.对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但实质面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采取必要管控措施,下一步将加强监测,实时封堵。2.加强对新摸排的境内ICO及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处置。对于定期摸排发现的境内ICO及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网站、公众号,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公众号、自媒体及网站,及时予以关闭和查封。3.从支付结算端入手持续加强清理整顿力度。多次约谈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其严格落实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要求。指导相关支付机构加强支付渠道管理、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排查机制,停止为可疑交易提供支付服务。

8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处非办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公告。处非办表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处非办表示,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在相关政策发布后,百度、腾讯、支付宝纷纷对“虚拟货币”采取了相应措施。

其中,在百度上,名为“数字货币吧、虚拟货币吧”的贴吧已经被封,点进相应名称贴吧提示“抱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吧暂不开放”。

腾讯方面对外表示,部分公众号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违反《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已被责令屏蔽所有内容,账号被永久封停。

蚂蚁金服则表示,支付宝对于商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会坚决予以清退;对于个人账户涉嫌虚拟货币交易的,根据情节坚决采取限制账户收款功能甚至永久限制收款等处理措施。除此之外,支付宝还会通过各种方式向平台上的用户进行风险防范教育,提醒用户不要被各种虚假宣传所欺骗,认清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避免可能遭遇的损失。

以下为互金协会《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全部内容:

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

本举报平台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具体举报原因为:

一、网络借贷

1.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违规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权众筹融资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3.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5.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

1.误导性虚假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诺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4.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互联网企业非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6.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互联网支付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3.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关联企业往来。

4.未经批准跨行清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未经由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跨界类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5.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8.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9.具有多项金融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1.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现金贷”业务

1.不当催收

2.畸高利率

3.侵犯个人隐私

4.重复授信

八、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1.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方式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

3.产品无固定期限、资金和资产无法对应,存在资金池问题

4.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

5.将高风险资产进行包装粉饰,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出售

九、代币发行融资

1.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2.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3.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5.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6.其他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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