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解读】看看新的支付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说了些啥?


2019-5-5 8:55

新生支付作为拥有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试点许可、先行先试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公司之一,对比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19]13号》文件与之前执行的《汇发[2015]7号》文件,解读如下,欢迎各路专家、看官指正。

1、已获批的试点机构需要重新登记,强调外汇专业型人才

强调要按新规定进行名录登记,即便是已经开展跨境外汇支付的机构也需要在3个月内至外管局进行名录登记。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对比《汇发[2015]7号》文规定,名录登记条件新增外汇业务人员配置要求及合作银行要求。至少要具备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相关文件内容:[通知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第十条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并与符合要求的银行合作。]

【小编语】之前已经获批的展业机构,本次重新报备能否全部通过?拭目以待。

2、明确银行可开展跨境电子支付外汇业务

新增银行可以与支付机构办理相同的跨境支付业务,银行与支付机构产生了直接竞争,可以预见跨境支付行业竞争愈加激烈。

相关文件内容:[通知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划重点:“凭交易电子信息”,这是什么意思呢?小编理解,银行传统国际业务一般都在柜台人工开展,同时主要服务于一般贸易,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业务的比较少。没有发展这部分业务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13号文可以说是明确了银行可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了。小编这几天就听说了不少银行已经摩拳擦掌,想要赶紧吃到这块蛋糕啦!

【小编语】基于这种政策背景,我们认为:

1)银行将与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上正面竞争;

银行业整体在合规的把握上比大多数支付机构更有经验;银行凭借自己多年在外汇领域的深耕,在政策合规上把握显然较支付机构更游刃有余,一定会是支付机构强劲的竞争对手。双方各自学习对方优势,取长补短,将呈现行业的良性竞争。

2)行业整体的合规服务水平将得到促进和发展;

有银行这样的老大哥带头,更加严格地把控风险合规,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培育,之前在部分获批试点的支付机构中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不断尝试监管底线的不良现象,将逐步得到肃清、拨乱反正。这对于整个行业都是好事情。

3)未获批的支付机构将与银行合作联合展业。

支付机构在市场前端一直都是冲在一线,有更多销售人力来经营市场。银行在合规层面更有优势,但对于市场的人员体系建设、客户营销、技术系统开发,无疑也需要更多时间和资金成本。可以预见,在一线市场更有经验的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共同推广跨境支付业务的模式将在行业出现。那么如何找到展业合规的方式,将是两方合作主体的共同挑战。

3、跨境交易场景从线上扩展到到线下电子支付

交易场景不再限制线上电子商务跨境交易,已扩展到线下跨境交易。支付也不限于线上互联网支付,已扩展到电子支付(即非现金支付)。

可拓展场景包括:

1)线下非现金支付的进出口小额一般贸易;

2)入境游客消费结算,游客境内线下外卡收单,收结汇到境内商家账户。

相关文件内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小编语】这也明确了外管局继续支持中国移动支付出海、提升入境旅客在国内的移动支付体验上的态度。作为移动支付的创造国,这项“新四大发明”之一的便民服务,将能够服务到世界上更多国家地区的人民。

4、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支付机构不再仅限于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新增市场交易主体(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明确支付机构可以为个人主体提供外汇相关服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相关文件内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

【小编语】这点上应该说,是银行传统在做的常见业务,将受到来自于擅长电子化支付体系的第三支付公司的挑战。留学场景下常见的学费汇款等需求,现在将有机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线上支付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5、明确支付机构与银行对交易主体及业务的审核责任

1)明确交易主体由支付机构尽职核验,包括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2)开展的外汇业务需在支付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内;

3)支付机构和银行均应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4)交易主体、支付机构及银行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则,不得以虚构交易、分拆交易。

5)强调银行要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件内容:《汇发[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小编语】在《汇发[2015]7号》文中没有提到过支付机构在展业时与合作银行之间存在的连带责任关系。通过3年多的市场实践,本次《汇发[2019]13号》明确了银行的连带责任,也是为行业能够合规开展业务加上了一层保险和约束。

6、合作银行条件增加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人员,合作银行原则不超过2家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的合作银行也提出了要求,至少5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的硬性标准。合作银行原则上不超过2家。这与之前根据《汇发[2015]7号》文实施时,由外管总局给出的“每家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与一家主备付金合作行、3家备付金合作行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指导意见有了很大区别。合作银行数量的减少,将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也是监管力度加大的一种体现。

相关文件内容:[第十一条至少5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2家银行开展合作。]

【小编语】除了对支付机构提出了专业性人员配备要求,也对合作银行提出了专业性人才要求。这对于提升展业机构的整体合规水平,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7、支付机构可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包括业务范围、合作银行、单笔交易金额限额、交易信息采集验证方案及外汇业务负责人均可申请变更。《汇发[2015]7号》文中未提及。

相关文件内容:[第十五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事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一)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二)合作银行;(三)业务流程;(四)风控方案;(五)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特定交易限额变更理由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六)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七)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

【小编语】在该业务属于试点开放的期间,申报获批后再提出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说这种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此次明确了变更登记的路径方式,有利于提升服务的便利性水平。

8、明确市场主体、交易信息要求

对于市场主体的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对于交易信息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应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及种类、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订单时间等必要信息。在货物贸易中,物流信息作为辅助验证最好也采集。

相关文件内容:

[第十八条审核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及种类、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订单时间等必要信息。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验证,相关资料留存5年备查。]

【小编语】对于外汇真实性还原的相关信息有很多,文件中明确提到的有上述几种。也就是说至少是有这几种信息的。在展业时,在确保交易真实性还原的完整、及时前提下,同时还要力争客户的服务体验,是支付机构、银行的共同努力方向。

9、明确交易主体也可以是境外主体

购付汇侧允许付款主体是境外主体,收结汇侧允许收款主体是境外主体。个人证件类型从身份证扩展到护照。

相关文件内容[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市场交易主体为境外主体的,支付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小编语】这条可以说是非常实用了。小编自己在这几年展业过程中,就遇到过因“购付汇主体是境外的是否可以展业”这种问题与风控展开大规模辩论的情况。这条规定可以说是监管切实了解了市场真实情况、hin接地气的利好规定了。

10、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作为本次新入交易主体,需要与原电子商户经营者区分管理。比如开通个人/企业用户账户,而非商户。

相关文件内容[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市场交易主体为境外主体的,支付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小编语】在“谁是用汇主体”这个问题上,从业者一定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分辨和确定。

11、单笔交易金额可申请变更超过等值5万美元

对于真实合理的B2B单笔订单超过5万美元,或一般贸易金额超过5万美元,不能拆单,但可以向注册地分局变更。

相关文件内容[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小编语】这条有可能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呢?小编自己遇到比较多的情况是在留学领域。一笔境外留学的大学学费,是很有可能超过等值5万美金的。过去遇到这种业务,虽然能够确认留学背景的真实可靠,但也都是不能为留学生提供相关服务的。以后这种情况,就可以按规定向所属外管局申请报备啦,获取同意后再提供相应服务。

12、支付机构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

《汇发[2015]7号》文中规定在满足交易信息逐笔还原要求的情况下,支付机构可以办理轧差结算。现变更为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

相关文件内容:[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

【小编语】这条应该说,跨境支付的产品和研发同学,在处理清结算产品设计时,hin爱的一条了。有了这条规定,就可以在处理退款时,购汇业务先做人民币轧差再做购汇,账务就要便利、清晰更多,同时也将降低汇损几率,好处多多。

13、明确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数量

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汇发[2015]7号》文中未规定具体账户数量。对于外币币种的数量,没有限制。

相关文件内容:[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

【小编语】现在银行大部分只支持主流外币币种提供服务,小编呼吁,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发展,真的要考虑一下币种的多样化。比如离我们很近的越南、泰国,有越来越多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场景出现,如何能够服务好“一带一路”的国家地区,将是从业者的机会和挑战。

14、外汇备付金账户不能与其自有外汇账户进行外汇划转

《汇发[2015]7号》文提及,因经营损益原因,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可与其自有外汇账户按规定进行外汇划转。但《汇发[2019]13号》文明确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相关文件内容[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

15、明确支付机构不能开境外备付金账户

相关文件内容[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编语】之前因为政策没有约束描述,有不少支付机构开立离岸账户。本次《汇发[2019]13号》文明确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留有余地,支付机构未来可能提供在岸汇率或离岸汇率,给客户更多汇率选择,业务模式上也有更多探索。

16、合作银行录入结售汇统计报表时间从T+5改为T+1

《汇发[2015]7号》文规定个人结售汇业务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第5个工作日(T+5)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系统。而《汇发[2019]13号》文要求(T+1)内汇总录入。原来T+5日内后补录还原明细的模式已不适用。

相关文件内容[第三十八条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小编语】《汇发[2015]7号》文在合笔申报的行为主体上没有约束是由机构还是银行报送,而《汇发[2019]13号》文强调了支付机构必须逐笔报送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合笔申报给外管局。有些银行的跨境支付系统要做改造啦。

17、新增单笔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需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

在原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的客户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的基础上,新增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需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

相关文件内容:[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18、展业机构同时接受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的监管

本次文件强调支付机构受经营地分局监管。此前的2015年7号》文中仅说明注册地分局负主要核查职责。

相关文件内容:[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依法接受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的监管。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之间应加强监管协调。]

【小编语】由于电子支付的网络服务特性,区别于过去一般贸易、线下贸易明显的区域性特征,跨地域开展业务非常常见。是由注册地分局还是经营地分局来监管,之前的文件中没有明确提到。本次也是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这个展业特点,提出了更加符合实际的监管条例。

19、明确相关验证材料留存5年备查

新规中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查:支付机构拒绝服务的市场主体相关材料(合作银行随机抽查);支付机构交易信息验证相关资料;拒绝高风险交易主体相关材料;合作银行抽查支付机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相关材料。

相关文件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小编语】《汇发[2015]7号》文(第七条)中仅针对“支付机构应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本次对于需要留存备查的信息资料做出了更加全面的约束。这也表明监管的态度更加严格,接下来对于支付机构、银行的实地检查将更加密集。准备好随时可抽查的还原材料,也是展业机构们应尽的义务。

20、明确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建立相关机制

1)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并对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定期核验更新。

2)支付机构应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并每月将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合作银行。

3)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

4)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术系统,设立外汇业务合规管理岗,并对制度和技术系统进行持续评估完善。

5)合作银行应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建立业务抽查机制,随机抽查部分业务。

6)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外汇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小编语】其实除了合作银行对支付机构有验证和抽查机制外,展业机构与自己的客户之间,也应该有相应的验证和抽查机制。一个好的建议是,把客户积极配合展业机构做验证和抽查作为合作协议中的义务约束,将会使市场更加可信任。

结束语:

外汇管理政策是国之大计。能够参与到历史大时代背景下,作为一名小小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从业者,是感到非常幸运的,同时也非常珍惜这样的人生经历。外汇两字关系的是国计民生,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外汇稳定,才有国家经济大面的稳定;有稳定才有发展。这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现在和未来。可以说,拥护外汇制度、切实贯彻执行外汇的合规制度,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过去几年,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试点业务时,一个深刻体会是总有不良之徒,试图利用新政实行时机来挑战监管底线,获取高额利润,挑战监管底线。我们期待,在《汇发[2019]13号》文实施之际,在合规政策更加完善完整时,从业者能够不断提升自我知识水平、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能够认知到外汇政策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系,严格自律,提升格局,共同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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