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行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虚构交易及套现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定罪量刑


2019-5-9 13:07

支付行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虚构交易及套现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定罪量刑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2010年6月14日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罚则明确了十类情形,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因司法实践反映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历经近两年,相关解释文件正式出台,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明确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及套取现金属于非法情形,具体为: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解释》对数额认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若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但具有曾因相关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或二年内曾因相关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解释》将难以确定的数额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依法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于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解释》也彰显了对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帮助恐怖活动最的,按照竞合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支付机构运营角度,非法商户一般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原油大宗等。

支付机构触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刑事责任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客观而言,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双方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支付机构及内部从业人员因管理和技术等原因,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地“了解你的客户(KYC)”、“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从风险特征看,多以电商、现货交易平台等接入,甚至冒用他人资质入网,也因此出现了以转卖支付机构商户号及贩卖商户信息的灰产。非法交易一般只接入网银、快捷和代付产品,交易量与其规模不匹配,接入后短期内交易大幅增长,且交易集中在特定人群,有明显的反复、高频交易特征,交易金额相同或具有一定规律性,一般入金远远大于出金。

为了避免因该类非法支付业务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支付机构应该确保商户准入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加强商户审核,合理设定限额,对于现有商户加强巡检和异常交易监控,对于客户直接投诉和监管转投诉要及时处理,并进一步分析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事件,对于可疑交易要及时冻结资金并上报相关机构,查实后上传协会、清算机构黑名单。

主观而言,支付作为典型的规模效应行业,机构需要维持一定规模的交易量,而消费互联网各类场景被巨头垄断,互联网金融整顿导致互联网支付的合规接入量显著下滑,预付卡业务的福利及礼品卡、发票规范导致发卡量大幅萎缩,线下银行卡收单业务也被互联网+浪潮及扫码支付不断蚕食。

部分支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了超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如近期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多家公司违规接入博彩类等非法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变造交易信息、大商户模式、商户信息虚假等违规行为。

还有一类典型的虚拟交易是手刷套现信用卡,也叫MPOS,将传统POS功能与智能移动终端APP应用相结合,设定简单的商户或个人信息后,即可在手机刷卡器上刷卡交易,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该资金转移并无实际的商品购买行为或合法合理的服务消费。

一名资深行业人士透露,某支付公司300万商户中能提供明确商户信息的仅有300家不到,“假商户”规模占比超过99.99%,甚至提交给人行的商户信息前后完全不一致,公司专门有技术团队负责“商户路由”,该团队与非法信息源合作,负责“假商户”的进件管理,并根据需求将用户发起的虚假交易匹配“合适”的商户。

MPOS这一小巧便捷的收银工具几乎从未出现在大大小小的商场店铺,但MPOS出货量持续增长,多家支付机构以此为主营业务。有资深人士表示,MPOS产业链涉及到发卡行、清算机构,以及数量庞大的、将信用卡资金作为运营流水支撑的中小商户企业主,存量及新增交易规模巨大,且具有一定的“普惠金融”特征,牵一发而动全身。

另一方面,虽然MPOS业务放大了银行信贷规模及风险,加大了持卡人资金杠杆,但除了持卡人恶意拒付外,对上下游各参与方没有显著风险,从该角度很难进入司法层面,因此《解释》文件出台对MPOS业务暂时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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