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第三方支付监管政策研究


2019-6-10 14:12

作者供职于中国银联战略与投资部

日本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早,部分业务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由于日本居民对现金的偏好以及保守的消费观,使得目前零售支付市场仍然以现金为主。日本第三方支付业务运营相对规范,风险事件也较少,与监管制度密不可分,其制度框架和思路对我国支付领域有一定借鉴意义。

日本零售支付市场相关主体

日本零售支付市场参与者众多,除银行、信用卡组织等传统参与方外,零售商、移动运营商、交通运输公司等企业也积极发展支付业务。随着2017年4月《支付服务修正法案》的生效,虚拟货币交易所成为市场的一员(图1)。

日本零售支付市场相关主体

卡公司和卡组织(Card Company&Cards Payment Networks)。信用卡在日本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占据主导地位,交易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信用卡公司被认定为是“不接受存款,只经营授信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信用卡业务也被认定为非银行业务,政策及法律层面对银行发行信用卡限制较多,直至1998年《日本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成立子公司经营信用卡业务。目前,日本信用卡市场呈现多元化格局,发卡机构包括银行、零售商、消费信贷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中银行、零售商和消费信贷公司是信用卡市场的三大发卡主体。

卡品牌方面,1961年日本的信用卡组织JCB成立,并于1981年开始国际化进程,将受理网络和发卡业务扩张到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成为第一个发源于美国之外的全球信用卡组织。80年代中后期,国际卡公司相继进入日本市场,截至目前,日本的信用卡品牌主要包括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中国银联和大莱卡。2015年日本信用卡发卡量为3.04亿张,其中Visa、万事达、JCB的卡量占比约为40.8%、33.6%、23.4%,合计份额超过97%。

日本的借记卡通常用于大额支付领域,主要有两种,即日本借记卡促进协会(JDCPA)推出的J-Debit卡和卡组织品牌(Visa、JCB和中国银联)的借记卡,发卡成员主要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借记卡发卡量超过信用卡,但其交易额仅有信用卡的1%左右,且在总体交易中的占比呈现下降态势。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J-Debit卡存在诸多使用限制,如不可用于在线支付和日本境外支付,夜间特定时间段也不可用,线下受理时不支持POS,仅可用于CAT终端,因此支持J-Debit卡消费的店铺很少,一般仅作为存取现金的储蓄卡,类似于存折,很少用于消费交易。

日本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交易信息大多通过CAFIS网络完成转接,由NTTDATA负责运营。CAFIS网络一方面与日本所有信用卡公司、银行连接,另一方面与几十家连有终端机具的处理中心连接,包括其自身的连有INFOX终端的INFOX网络、连有JETS终端的JCB的JCN网络、连有SG-S终端的TSYS(Visa合作方)的GP-NET网络、连有Master-T终端的万事达JNS网络等。除负责数据信息转接外,CAFIS还向Zengin系统和日本银行BOJ-NET资金转账系统提供清分数据,最终通过日本银行完成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

ATM网络(ATM Networks)。日本有9个主要的ATM网络,同一类型的金融机构团体通常使用同一ATM网络的服务,作为连接9个ATM网络的转接中心,MICS(Multi Integrated

Cash Service)系统于1990年2月建成,提供全国性的ATM数据传输和清算服务。2004年1月,日本进一步推出整合ATM交换服务(Integrated ATM Switching Services)系统,集成MICS系统,并向MICS参与者以外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形成了更广泛的ATM网络。

ATM交易涉及的跨行借贷记采取每日净额结算方式处理,工作日结束后ATM网络会进行汇总轧差,计算出的银行间净头寸和其他行间支付一起在第二个工作日通过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或中小金融机构团体自己的行业清算系统再一次进行清算,然后通过在日本银行或在金融机构团体的中央机构开设的账户进行结算(表1)。

日本9大ATM网络

预付支付工具发行机构(PrepaidPaymentInstruments)。预付卡与信用卡、借记卡同为日本最常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通常用于小额支付场景,受理范围集中在公交、铁路、便利店(7-11、全家、罗森)、购物超市、餐饮等领域。由于预付卡申领过程简单,不需要信用核查,且通常提供高额积分奖励,客观上为其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预付卡的年交易额已达到信用卡的20%左右,交易增速约为信用卡的两倍。

除预付卡外,预付支付工具(Prepaid Payment Instruments,PPI)还包括预付票证(纸质)和电子钱包(主要为手机钱包,较少用于互联网支付)等形式。受益于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PPI发行机构大多自行推出或与动运营商如NTTDoCoMo合作推出手机钱包业务,发力移动支付领域。按发行者类型分,PPI发行机构主要包括零售商、交通运输公司和专营PPI发行机构三类,前五大发行机构分别为乐天(Edy)、JR东日本(Suica,俗称西瓜卡)、永旺(Waon)、7-Eleven(Nanaco)和PASMO株式会社(PASMO),交易份额合计占比超过60%。

资金转移机构(Fund Transfers)。早先,日本的非银行机构没有资格从事资金转移业务,相关法律将该业务定义为银行内部利用转账系统为消费者提供的资金转账服务,因此,根据日本《银行法》,仅有银行和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资金转移业务。

为方便消费者,日本金融厅在相关报告中建议允许非银行机构从事资金转移业务。2010年4月,日本政府推出《支付服务法》,允许获得“资金转移业务登记”的非银行机构提供服务,弥补了该业务受银行营业时间限制的不足,也丰富了业务内涵。非银行机构提供的资金转移服务包括付款(快捷支付)、转账汇款、代收费、储值和资金托管服务等。根据日本金融厅有关资料,截至2017年12月30日,共有55家机构获得资金转移业务登记,包括乐天、NTTDoCoMo、LinePay、软银支付等当地机构和PayPal、西联汇款、通济隆、阿联酋换汇交易所等境外机构。

虚拟货币交易所(Virtual Currency Exchange Service)。2017年4月,《支付服务修正法案》生效,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备“类财产价值”,可用于支付和数字交易,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在日本得到承认,虚拟货币交易所成为支付市场的一员。根据日本金融厅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0日,日本共有16家获批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包括东京比特币交易所、BitFlyer、QUOINE、BTCBOX、GMO等。

目前已有少量虚拟货币支付业务在日本上线或即将上线,如大型连锁百货商场Marui、电子零售商YamadaDenki和BicCamera与虚拟货币交易所Bitflyer合作,接受虚拟货币支付方式。GMO推出支持比特币支付的工资系统,员工可自愿参加,选择用比特币获取薪水的一部分(1~10万日元)。日本媒体报道,能将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等8种主流虚拟货币兑换成日元现金的货币兑换机也已于2018年投放。

账单支付系统(Multi-Payment Network)。Multi-Payment Network是日本多付网络促进协会(JAMPA)于2001年建立的电子账单支付系统,提供名为“Pay-easy”的缴费服务,用于市政税费、公用事业缴费、保费支付、电子商务账单支付等领域。MPN允许客户通过ATM、手机或个人电脑进行此类付款。政府资金相关交易的结算通过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企业账单支付交由Zengin系统清分后最终通过日本银行系统完成结算。

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 System)。Zengin系统是日本主要的零售支付系统,相当于中国的小额支付系统,用于处理日本国内跨行转账结算业务,由日本全国银行协会负责运营管理。该系统于1973年4月建成,2010年9月获得资金清算业务资质(根据支付服务法),同年10月开始以日本首个资金清算机构(fundclear ingagency)的身份开始营业。日本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直接参与Zengin系统,小型金融机构,如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社以及区域性银行等,通过各自的行业清算系统间接接入Zengin系统Zengin系统采用两种跨行结算方式,交易金额低于1亿日元采用定时净额结算方式(DNS),Zengin系统作为中央对手方,将付款银行与收款银行之间的借贷记关系转化成付款银行Zengin系统,以及收款银行与Zengin系统之间的借贷记关系,每天下午3:30进行汇总,4:15日本银行通过金融机构和Zengin系统在央行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进行央行货币结算;1亿日元及以上的大额交易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RTGS),接入日本银行的BOJ-NET资金转账系统直接结算。

BOJ-NET资金转账系统(BOJ-NET Funds Transfer System)。BOJ-NET资金转账系统是日本支付结算系统的核心,相当于中国的大额支付系统,由日本银行所有和负责运营。该系统于1988年建成,提供定时净额结算(DNS)和实时全额结算(RTGS)两种结算方式,2001年日本银行废除DNS,RTGS成为唯一可用的结算方式。2015年,新一代BOJ-NET系统上线运行,并适当延长了营业时间,方便金融机构夜间资金结算。日本银行提供的大多数支付服务都可以通过BOJ-NET资金转账系统处理,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引起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转账,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私营清算系统产生净头寸的结算,金融机构和日本银行之间的资金转账。日本国内支付体系的监管职责主要由日本金融厅和日本银行履行,两者在监管范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

日本金融厅(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大多数管理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都规定日本首相是负责处理金融方面各种问题的行政主管,但在实际操作层面,首相通常将权力委托给金融厅。金融厅作为日本国内最重要的监管机构,致力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支付体系方面的监管范围包括:《银行法》下持牌银行提供的存款和支付服务,《贷金业法》下信用卡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支付服务法》下私营部门运营的支付清算系统,以及非银行机构提供的支付、预付支付工具和虚拟货币服务。

日本银行(Bank of Japen)。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Bank of Japan Act)第一条立法目的,即确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顺利结算、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日本银行负责运营日本的核心支付结算系统BOJ-NET,并对私营部门运营的支付系统进行监督。监督手段包括搜集和分析交易信息和统计数据、定期审查和评估各系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日本银行特别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因其系统性风险是对金融体系和经济稳定的潜在威胁。

《支付服务法》内容介绍

日本的支付和结算体系没有统一或综合性的法律,《日本银行法》《银行法》《贷金业法》等几部法律共同组成了支付和结算系统的法律基础。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早先仅有《贷金业法》《预付票证管理法》对信用卡业务、预付卡业务进行规范,基于此,日本政府于2010年4月推出《支付服务法》,授权日本首相即由日本金融厅负责指导和监管非银行机构的预付支付工具、资金转移和资金清算业务,同时废止《预付票证管理法》。2017年4月,日本政府生效《支付服务修正法案》,将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纳入监管范畴。经过不断地修改完善和扩充,《支付服务法》已成为日本第三方支付领域最重要的监管法案。

相关业务的定义和豁免。一是预付支付工具(Prepaid Payment Instruments)。《支付服务法》将预付支付工具定义为消费者通过对价购买,使用电子证书、电子设备、票证卡券或其他方式记载金额,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工具,包括预付票证、预付卡、电子钱包等形式。按发行和使用范围,预付支付工具可分为单用途预付支付工具(PPIs for Own Business)和多用途预付支付工具(PPIs for Third-Party Business)两类。由于在使用流程上有明显差别,法律对两类PPI分别有着不同的监管要求。

《支付服务法》特别说明了可以豁免监管的PPI,主要包括以下七类:车票、门票和其他类似票证;根据内阁府令发行的,仅能在特定时期使用的PPI;国家和地方政府发行的PPI;特设的公共福利组织发行的PPI;专为企业内部员工使用而发行的PPI;根据《分期付款销售法》,为保全预收款项所使用的PPI;正常的商业预付款中使用到的PPI。

二是资金转移(Fund Transfers)。《支付服务法》将资金转移业务定义为非银行机构所从事的小额资金转账业务,单笔转账金额不超过100万日元。该业务相当于我国的网络支付业务。

三是虚拟货币交易(Virtual Currency Exchange Service)。《支付服务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将其定义为通过电子设备记录,可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转移,不包括日元、外币以及货币计价资产在内的,可用于向未指定人员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财产性价值。根据该定义,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被定义为支付手段的一种。进而,《支付服务法》将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定义为虚拟货币购买、销售及相互兑换的经纪代理服务,以及客户资金和虚拟货币的存管服务。

四是资金清算(Clearing for Interbank Fund Transfer Transactions)。《支付服务法》将资金清算定义为在银行间资金交换往来中,通过履行义务、更替责任义务或其他方式,达到清算交易相关债权和债务的目的。

准入制度。《支付服务法》对非银行机构开展不同业务设计了不同的准入制度,包括事后报告制、登记注册制和许可准入制三类。

第一,事后报告制。对于单用途PPI发行者,若在“基准日”(3月31日和9月30日)时,未用余额总额在1000万日元以上,则经营机构必须在基准日之后的两个月内,向日本金融厅申报PPI发行情况。申报只需要符合基本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如果非从事PPI业务的公司因继承、业务转让、合并或其他事由继承了单用途PPI发行业务,继承者需承担原发行机构的报告义务,在业务继承日后的基准日未用余额总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向日本金融厅进行报备。

第二,登记注册制。多用途PPI发行、资金转移和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登记注册要严格得多,《支付服务法》规定,上述从业者未在日本金融厅登记注册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登记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公开四个步骤,首先申请机构需要向日本金融厅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商号和地址、注册资本额、营业场所名称和地址、董监事人员名单、消费者投诉与协商的场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业务类型、加入的行业协会等,并附带提交公司章程、经营规则文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预期收入和支出说明、董监事人员履历、业务合同及保证金相关合同等文件。日本金融厅收到申请书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查验,如发现申请人存在《支付服务法》规定的准入禁止条款所述事项(表2),或申请书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事项缺失,可以拒绝登记申请。对于批准申请的,日本金融厅将在机构名册中登记,并将登记文本公开,以便民众确认机构的合法身份。

《支付服务法》业务准入禁止条款

第三,许可准入制。鉴于资金清算业务的重要性,非银行机构经营资金清算业务实行许可准入制,相比其他业务而言更加严苛。《支付服务法》规定,除日本银行和一般银行机构外,任何人经营资金清算业务需向日本金融厅申请业务许可,并获得日本首相的授权,否则不得开展资金清算业务。申请材料与登记注册制的要求基本一致,申请流程仅包括申请和审查两个步骤。另外,与登记注册制不同的是,资金清算业务的许可授权还需征求财务省大臣和日本银行的意见,以确保业务的开展不会对日本金融体系、支付体系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第四,业务规定。一是业务保证金要求。《支付服务法》规定,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开展PPI发行和资金转移业务需缴存业务保证金。对于PPI发行机构,“基准日”时未用余额总额超过1000万日元后需缴存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未用余额总额的1/2;对于资金转移机构,一旦开展业务就必须缴存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日元,也不得少于前一周内最高备付金额的100%,即需要按照风险敞口全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如下。

首先,将保证金交由距离机构总部最近的法务局保管,该保证金可以用日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担保债券和日本金融厅认可的其他债券充抵,充抵比例为80%至100%不等。

其次,与银行、信用金库、保险公司等合格第三方机构签订保证金担保协议,约定在必要时可由第三方机构代为承担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缴付义务,在协议的存续期间,可免于向法务局缴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最后,与信托公司签订保证金信托协议,将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投资于货币、银行存款、日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担保债券和日本金融厅认可的其他债券,并约定信托资产用于保障和偿付服务使用者,也可减免需向法务局缴存的保证金数额。当PPI发行机构和资金转移机构自行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时,或被撤销登记时,保证金将用于向服务使用者进行偿付。在机构遭受经营风险或面临破产时,服务使用者对保证金及担保协议和信托协议项下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障服务使用者的权益,必要时日本金融厅还可要求机构将保证金担保协议和信托协议项下的减免额缴存至法务局。

二是PPI信息公开要求。《支付服务法》规定,PPI发行机构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在从事PPI业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公开以下信息:发行机构的名称和商号、PPI的可支付金额、服务的有效期限、消费者投诉与协商的场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内阁府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是PPI退款要求。《支付服务法》要求PPI发行机构原则上不得向消费者退还PPI中的未用余额,仅当发行机构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或被撤销PPI业务登记,或日本金融厅特许的其他情况下可将未用余额退还给消费者。该措施主要是为了避免PPI发行机构变相从事资金转移业务。

四是虚拟货币业务客户保护要求。《支付服务法》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客户将虚拟货币误认为日元或其他外币,并根据虚拟货币的特性和交易内容等情况,完善客户保护所需的系统措施,确保业务开展的安全性。另外,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对客户有进行说明并提供信息的义务,须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客户虚拟货币的当前情况、交易方式和费用明细、价值波动和损失的可能性及其原因等,提示交易风险。资金管理方面,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应将客户的资金或虚拟货币与机构自身的资金或虚拟货币进行分账户管理,并且能够在账簿上掌握客户所拥有的虚拟货币数量,定期还要接受业务审计。

五是资金转移、虚拟货币业务纠纷处置要求。日本在金融领域导入了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system,简称ADR),并于2007年4月实施促进ADR机制的法律《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利用与促进法》,鼓励ADR机制在专业领域内的运用。日本目前的ADR运作流程为:市场机构与指定纠纷解决机构之间事先签署“同意实施程序基本合同”;当事人与市场机构间发生纠纷,可向指定的纠纷解决机构提出解决纠纷的申请;纠纷解决机构提出和解方案;当事人和市场机构通过和解方案解决纠纷。

《支付服务法》规定,由于资金转移业务和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可能涉及大笔资金,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确保纠纷处置的时效性,发生纠纷时有必要先通过ADR和解程序,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资金转移机构和虚拟货币交易机构有义务与行业内指定的纠纷解决机构签署“同意实施程序基本合同”,并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六是资金清算业务内容要求。《支付服务法》要求资金清算机构仅可开展清算及相关业务,其他业务需在日本金融厅的允许下开展,以确保不会影响资金清算业务的适当性和安全性。清算机构如计划将部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也需向日本金融厅提出申请,说明委托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以及受托人的选择标准,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业务委托。

另外,《支付服务法》要求资金清算机构在其经营规则和程序中必须明确以下细节:清算业务的交易类型、业务参与方的要求详情和所负义务、确保其他业务不影响清算业务的具体措施、清算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的相关措施以及清算业务中发生的损失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担和处置办法。任何资金清算机构未经日本金融厅批准,不得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规则和程序。

七是禁止相关境外机构营销推广。《支付服务法》禁止境外PPI发行机构、未在日本金融厅登记注册的境外资金转移机构和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在日本开展相关业务,也禁止其在日本境内进行业务的营销推广(广告、营销活动等)。该立法的逻辑在于,境外机构在日本实际开展业务前一般需要通过发布广告、开展营销活动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因此事先禁止此等推广行为,可杜绝境外机构实际开展业务。

八是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支付服务法》要求PPI发行机构、资金转移机构和虚拟货币交易机构根据业务内容管控相关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并对员工和委托单位进行监督,避免个人资料的外泄、遗失和损坏。对于特殊个人隐私信息,包括民族、信仰、永久地址、医疗记录和犯罪记录等的采集和使用,应确保不超过相应业务的需要。

对于资金清算机构,《支付服务法》要求其员工不得泄露资金清算业务和相关业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机密信息,在职和离职人员均不得将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用于资金清算业务和相关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九是业务记录留存要求。《支付服务法》要求各类机构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编制业务台账,记录交易情况并保存好相关交易单据,留存5至10年不等的时间,以便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表3)。

第五,监管措施和处罚。对上述市场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日本金融厅承担,监管措施体现为报告书审查、检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和业务许可几个方面。

报告书审查。《支付服务法》要求PPI发行机构、资金转移机构就“基准日”期间业务情况提交保证金报告书,PPI发行机构需在基准日后2个月内提交,资金转移机构需在基准日后1个月内提交,详述上一基准日至本基准日期间,PPI发行情况和未用余额总额/资金转移业务执行情况,以及保证金的缴存详情,并附带提交保证金缴存情况证明材料、保证金担保协议和信托协议的副本以及资产负债表、利率表及财务说明文件。对于单用途PPI发行机构,如在“基准日”时未用余额总额减少到低1000万日元,可不向金融厅提交报告书。

《支付服务法》还要求资金转移机构、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和资金清算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日本金融厅提交年度业务运营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日本金融厅将对报告书进行审查,以确保各市场机构业务的合法合规。

检查和责令整改。《支付服务法》规定,日本金融厅有权要求各市场机构提交任何具有参考价值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必要时可进驻市场机构的营业场所,现场检查其账簿、文件、其他物品和设施,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如果发现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或为了改善市场机构的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以及达到其他的监管目标,日本金融厅可以责令市场机构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改正其业务方式,改善有关业务的运营状况。检查制度的意义在于以动态的方式监督市场机构的依法经营,同时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影响力。

行政处罚和撤销许可。《支付服务法》针对市场机构的各类违规行为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处罚措施,保证了监管部门对市场机构的震慑力。如PPI发行机构未按规定要求缴存保证金、未编制业务台账或是编制虚假台账、未提交报告书或提供虚假报告、不配合监管机构开展检查,将被处以最长6个月的监禁或最高50万日元的罚款。其他机构有以上违规事项的,将被处以最长1年的监禁或最高300万日元的罚款。

若市场机构在准入方面存在违规,如未经登记和许可擅自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务登记和许可,或未遵守获得市场准入时监管提出的条款以及《支付服务法》相关条款的要求,可要求市场机构解雇其管理人员,并处以最长3年的监禁,或处以最高300万日元的罚款。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市场机构在6个月内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甚至撤销其登记和许可授权,要求其退出市场。

另外,对于具有重要市场地位的资金清算机构,《支付服务法》规定,如果其运营已经对或有可能对当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日本金融厅可在咨询财务省大臣和日本银行的意见后,要求清算机构在6个月内停止部分或全部清算业务,或撤销其清算业务许可。

第六,支付服务协会。支付服务协会在日本支付系统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支付服务协会致力于制定市场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消费者纠纷解决中间人的角色,成为了市场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支付服务法》对支付服务协会的职责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一是会员开展PPI发行、资金转移或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时,通过指导、劝诫等方式提醒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

二是对会员业务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及公平合理性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建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是制定会员PPI发行、资金转移、虚拟货币交易及信息管理相关的行业规则,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四是对会员是否遵守《支付服务法》及相关规定,或会员因违反相关规定所受处罚进行调查。

五是为保护会员利益而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提供。

六是处理与会员PPI发行、资金转移和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有关的消费者投诉。

七是消费者宣传及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服务。

八是其他旨在维护会员业务健全发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业务。其中,处理消费者投诉是支付服务协会最重要的职责,当消费者向协会提交投诉申请时,协会一方面会给予投诉者必要的建议,另一方面会在调查事实真相的同时将投诉内容告知有关会员,以便寻求纠纷事件的迅速处理和解决。调查结束后,协会将投诉内容和解决方案向全部会员公开,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执行该方案。

相关启示与借鉴

注重准入监管,禁止市场机构超范围经营。日本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准入管理,从企业国籍、财务状况、任职资格、组织架构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规定,并会根据实际情况再行明确具体标准。日本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无证经营,建立了较为通畅的投诉渠道,如查实违规将被要求停业,并处罚款、监禁等较重刑罚,以有效防止支付机构超范围经营、无序竞争等情况的发生。对于非本国企业,准入前除不得开展业务外,也不得营销推广,要求更加严格。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计提保证金,方式也更加灵活。日本在备付金管理上与我国有较大的不同,并未实行备付金银行存管制度。我国的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合作银行,并有存管账户、收付账户、汇缴账户三类账户,由于账户属于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对资金流向的控制较为有限,依然存在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可能是考虑到银行控制资金流的难度,日本未实施备付金银行存管,而是按照业务风险程度要求支付机构计提不同比例的保证金,在法务局集中缴存且不计付利息,这与备付金集中存管非常相似。从缴存比例上看,PPI业务需缴存备付金额的50%,网络支付业务需全额缴存备付金额,要求相对更高。从方式上看,保证金可用日本金融厅认可的债券冲抵,还可通过担保或信托的方式豁免一定的缴存额度,允许支付机构合理使用备付金,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多重措施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支付服务法》中设置了多项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均有体现。事前,法案要求严控机构准入,并公开登记信息便于消费者确认,可有效避免消费者误用无资质机构的服务。另外,法案要求相关市场机构公开服务内容和处理投诉、协商的场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沟通和投诉的途径。事中,业务保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管理方面对客户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提出了要求,保护了消费者隐私,而监管部门对市场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事后,法案规定的纠纷事件仲裁机制和行业协会的消费者投诉处置职能,降低了消费者的投诉成本,也确保了投诉处理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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