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李强:金融科技发展中风险监管的思考


2019-9-11 11:36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李强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近十年里给金融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极大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被称为是金融科技革命。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科技风险也逐步积聚,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否有效,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保证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穿透监管的持续发力,是我们应该关注的一个问题。

现状与问题

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科技对金融的过程再造和这一进程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两大部分,科技对金融过程再造可以具体到金融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渠道创新和业务流程电子化程度提高等几个方面。科学技术应用进步包括高新技术和产品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包括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建设的模式升级,包括网络资源规划与信息安全部署,也包括与之相关的法律规章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我国金融科技的应用和发展水平处于国际前列,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生物技术广泛应用于各类金融场景,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企业融合发展,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长足进步。金融科技的发展弥补了部分传统金融行业中的低效环节,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科技在引领金融创新、助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一是资金运转透明度降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可能导致短期的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涉及的资金不在传统金融监管范围,部分公司或个人可能利用技术优势节流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甚至涉嫌跑路事件;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结构复杂,常涉及多层嵌套,隐蔽性更强,对其认识难以穿透,普通投资者易受营销人员影响,无法鉴别非法集资行为;金融科技渠道创新,业务主要基于网络与程序,覆盖地域范围广泛,对物理网点依赖度较低,风险爆发影响速度更快,并且容易跨界传播,造成影响也更为严重;业务流程电子化导致交易现金电子化,资金流转更加灵活快捷,也加大了资金风险。

二是不正当竞争排挤正规金融。金融模式创新过程中,部分业务流程缺乏对客户有效的KYC认证,利用科技手段对客户提供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金融服务,可能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一些企业为潜在客户推荐高风险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强调高收益率,却不突出可能导致的损失,没有有效执行投资者适应性原则;基于网络渠道的违规金融产品将产生“类倾销”效应,涉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和野蛮生长方式排挤正规金融;业务流程电子化必然生成大量用户金融数据,个别企业过多关注利润,降低经营成本,不注重客户相关权益保护,导致客户个人信息丢失或滥用,给正规金融行业拓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核心技术瓶颈及安全运维压力依然存在。在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科技公司不断向金融行业渗透,提升传统金融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扩大了自身在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传统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加快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步伐,主动开展金融科技转型。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为代表的商业银行进行了组织架构的结构性调整,整合原有的信息科技部门,组建银行控股科技公司,服务于本行业务,同时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各类科技公司赋能传统金融行业的同时,导致金融机构逐步丧失对核心技术的自主控制,增加了对于外包公司的依赖,加大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的外溢效应,风险防范任务更加艰巨。随着系统开发和运维复杂度的明显提高,确保信息系统平稳运行仍然是金融科技部门的首要任务。

四是监管效用没有充分发挥。目前对科技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监管大多是对传统金融部门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应用效果的检查与指导,对金融科技发展的整体监管经验不足。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创新的金融科技企业的准入标准和行为要求偏低,其资质能力高低不一,没有形成分类管理机制,风险的孕育和传染难以得到有效防控;对其监管尚未建立资金的流动性监管体系,客户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监控,不受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保障,导致风险敞口较高。同时,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应用处于起步阶段,金融科技发展监管框架正在构建,在全球化背景下对跨境资金与巨无霸企业的监管协调也在逐步探索。

金融科技风险成因初探

金融科技发展中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主要在于智能时代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科技建设不完善和科技对金融支撑不充分,这是金融科技建设初级阶段的必然,可以说科技的进步在推动金融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挑战

信息不对称。这是金融领域由来已久、永不过时的话题,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追随,金融创新出现后,信息不对称加剧,金融监管予以限制实现透明化,保障投资者的可理解性,再循环往复进行新的金融创新。近年来,科技的发展改变了固有的金融定式,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如同重建,社会出现泛金融化的现象,并且部分业务游离于传统的监管体系之外,监管部门对于其业务操作和风险把控知之甚少,使信息不对称问题愈发严重,监管者看到的往往是经营者提供的操作界面和最终结果数据,难以看到具体流程,也无法确保最终数据的完备性。同时,随着科技在金融产品中应用的深入,其结构配置和投资选择中采用的算法模型将更为复杂,且多处于“黑匣子”状态,风险的隐蔽性使监管者和客户难以识别,其有效性难以监测和衡量,需要新的监管手段予以干预。

数据难获取。金融科技的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跟进以数据作为基础,然而现阶段监管部门获取数据的渠道有限,数据的质量不高。金融机构仅按监管法规要求报送数据,由于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和规避监管的动机驱动,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均有限,难以实时、动态、全方位地反映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蕴藏的风险,无法达到准确预测流动性和形成有效监管的目的。金融科技创新企业的涌现和发展加剧了这一问题。其经营许可仅规定了禁止从事的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使其具有更广阔的经营空间,即便在穿透式监管框架下,相关数据的获取和更新仍存在难度,如果数字资产交易和移动支付等平台构建成一个封闭的内部交易循环,银行体系流动性监测效果可能受到影响。同时各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及社会公共部门之间也存在数据沟通障碍,数据共享尚未实现,碎片化的数据难以支撑监管机构实现多维度监管,给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提供生存空间。

2.对科技支持的挑战

内生风险。科技越是进步,应用越是便利,其背后支撑的系统也就越复杂。科技系统自身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否可以有效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风险。近年来,金融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升级,通讯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系统自动化程度不断提升,导致金融科技高度依赖于计算机网络,骨干网络、机房及供配电系统任何一方面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经营活动的中断。二是应用系统风险。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使金融企业成本降低、效率提升,是其竞争力之所在,但是也随时可能受到病毒入侵、系统服务中断和重要数据泄露等风险的威胁。三是操作风险。金融科技本质在于金融,科技是实现金融过程的手段,任何违规操作、越权操作和误操作均将为金融企业埋下风险隐患,甚至直接导致风险的爆发。

外包风险。掌握高新技术和应用高新技术是金融行业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随着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金融服务的方式将更加虚拟,业务边界将更加模糊,经营环境将更加开放,银行控股的科技公司和独立的金融科技公司将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内部管理和业务应用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传统金融企业没有能力完全掌握核心技术,既要在开发和运维中应对计算机系统本身固有的内生风险,还要面对各类外包风险。同时,业务模式的简单复制导致一些企业进一步失去核心技术创新,成为新技术革命浪潮下产业链低端部门。

政策建议

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和创新是金融行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应对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关乎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

1.宽严相济,营造金融科技良好生态

发达金融市场通常具备包容性的市场环境和条线明晰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包容性的市场环境给予人才、技术等方面较大的空间,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多的可能,同时金融监管可以与时俱进,使效率的提升与风险的防范同在。另一方面明晰的法律法规是保证金融科技平稳运行的基础,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创新的底线和边缘,加快制定出台金融科技的法律法规,使其有章可循。宽严相济的金融生态环境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限制了风险的规模和可能,为金融平稳运行提供了基础。

2.依托数据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协调

数据是金融科技的核心,如何在内部和外部构建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关键。一是加强内部业务部门与科技部门的沟通配合,使科技人员明确数据意义,使业务人员了解数据处理过程,共同规划数据使用办法;二是建立金融大数据库,为相关部门提供端口,同时要求其实时更新相关数据,开拓监管部门获取实时、全面的途径;三是尝试建立协调检查试点,政府及一行两会等主要监管部门自下而上进行合作检查,既提高了检查效率、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成本,也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探索和分享监管经验。

3.坚持守正安全的原则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发展是螺旋上升的,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应贯彻“守正、安全、开放、普惠”的原则,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层面应注重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风险控制机制建设,构建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在微观层面要贯彻实施“三道防线”风控体系,既要合理优化网络和系统架构,控制内生风险,也要坚持“服务外包,责任不外包”原则,控制外包风险,将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

4.发展监管科技,实施穿透式监管

易纲行长提出坚持“金融的开放程度,要以金融监管能力相匹配这样一个原则”。同样的道理,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程度,也应与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能力相匹配。为此,在金融科技监管实践中,为适应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发展态势,应对金融科技相关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分析业务过程与企业经营情况,将金融科技新业态逐步纳入牌照式管理,将金融科技风险跟踪作为经济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转载目的在于知识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刊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评论加载中
相关文章

月点击排行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手机版
Copyright © 2011-2022 移动支付网    粤ICP备11061396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0994号
深圳市宇通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8区宝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C座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