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的问题与对策


2019-9-23 11:21

文/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课题组

近年来,洗钱手法日趋多样化及专业化,冒名或违规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事件呈现高发态势,一些中介公司更是违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在较大洗钱风险。本文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身份识别环节及时发现、堵截单位结算账户的异常开立情况,提出洗钱风险防范对策。

一、代理开户概念及原因分析

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代理开户)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中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但在实践中,代理开户一般存在授权单位工作人员代理、中介机构代理两种情况,本文重点阐述中介机构代理开户的情形。

金融领域的分工细化过程催生了一系列会计类、投资类中介机构,它们在提供相关服务外,还提供如代理开户、代理贷款、代办银行卡等业务。

中介代理开户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客户追求服务体验的诉求。在产品趋于同质化的背景下,客户重点追求良好的服务体验和便捷的服务效率。多数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主要依靠客户经理上门营销,告知客户开户所需资料,承诺开户的便利性,所以多数被营销的企业法人都选择委托他人代理开户。

另一方面是中介机构服务的便利性。单位结算账户一般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每类账户开户条件都有所不同,且每一家银行规定也有所不同。对于普通客户而言,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银行开户的流程和要求,耗费时间往往较长。中介机构因长期代办账户开立业务,熟悉银行开户流程及要求,甚至有长期合作的银行机构,有效解决了公司人员紧张、业务生疏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所以多数公司选择中介机构代理开户。

二、中介代理开户的风险剖析

2018年上半年,重庆某商业银行发现多起中介机构有组织地到多个营业网点代理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及网银,账户开立后短期内均普遍表现出交易金额较大、交易IP地址相同、部分交易对象及路径一致等可疑行为。然而,该商业银行调阅开户资料时发现开户手续齐全,开户单位主动提供了完整、规范的开户资料,符合银行账户开立条件。

该商业银行再次审查尽职调查环节,发现代理人熟悉银行相关制度,掌握银行风险控制、身份识别措施,回答询问口径专业统一,能清楚表达开户意图,婉拒银行工作人员上门调查的理由也基本一致。同时,这些中介选择基层或偏远银行网点,该类银行网点在制度法规和风险提示传导方面往往滞后,存在被洗钱分子滥用的风险。

中介代理开户给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带来较大考验。一方面,银行难以识别开户单位的真实开户意图和被授权人的真实身份。中介机构人员一人代理多家公司,前往多个网点开户,商业银行容易忽视对客户真实开户意愿及代理人真实身份的核实。另一方面,中介公司资信参差不齐,部分中介机构甚至协助空壳公司非法开立账户,从事违法或洗钱活动。

三、代理开户身份识别的困境

(一)中介代理开户制度缺位

随着国家工商注册登记制度的改革,中介代理开户呈扩大趋势,但其系统性的风险管控策略未及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或缺位,中介机构的资质判断、准入管理、后续评估缺乏管控措施,同一代理人在短期内开立多个单位账户的数量未受到限制。

(二)激励考核导向出现偏离

部分商业银行以业务发展为重,对单位账户设有多重考核指标,将开户数量(网银结算套餐)、账户总量、账户开办率等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导致银行网点过于追求业务考核指标提升,擅自降低开户环节中身份识别标准,对代理开户并未真正上门调查核实,个别工作人员甚至编造调查资料,帮助客户完成开户。

(三)重资料收集,轻有效识别

商业银行在身份识别环节获取、核实信息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侧重材料的齐全规范性审查。例如,商业银行很难通过授权书识别代理人身份信息,更无法掌握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数据整合挖掘不够,大数据合力及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未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平台实现有效对接或对接后数据更新不及时,导致系统中数据更新完善滞后。

(四)重资金监测,轻身份监测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针对客户洗钱风险管控,都建立了独立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但在实际监测中,可疑监测模型主要针对客户资金交易进行预警,未联动代理人客户身份信息的异常。例如,在账户开立时,系统无法对同一人代理开立多个账户、多个不同人预留同一地址和电话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四、针对代理开户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中介开户制度规定

1.建立中介机构准入制度

监管部门应从制度上对中介机构能否从事代理开户及代理开户管控等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对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选取行业中资信、实力排名靠前的中介机构,准予其代理单位客户办理账户开立业务,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动态调整。

2.建立授权代理人身份识别制度

商业银行应有效识别授权代理人身份,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收入流水和公共事业账单(如扣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方式,识别、核对授权代理人真实身份,区别中介机构人员和开户单位员工代理开户情形,杜绝中介机构冒名、违规代理开立结算账户。

3.建立代理开户账户管控制度

一方面,应严格控制代理开户代办业务范围。对代理开立的账户状态应设置为“不收不付”,延迟对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办理企业网银等电子业务,在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亲自到营业机构核验身份后方可办理,对于无法到柜台面签的,可采取银行双人实地查访、客户提供公证书和证明材料核实身份。另一方面,应严格代理开户后续管控。对新开立账户的公司,应将其账户重点纳入监管范围,设置开户犹豫期、开户后回访期,若有异常应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反馈。

(二)完善系统建设

1.优化反洗钱预警监测模型

建立客户身份信息可疑预警模型,减少人工甄别产生的遗漏和误判。重点监测不同账户间代理人姓名、证件号码、电话、地址等要素指标的同一性,例如,一定时期内同一代理人开立多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同账户的不同代理人预留相同电话或地址等异常情况(已备案的代理人除外)。

2.完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增加跨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功能,对频繁开户、跨行或跨地区异常开户行为实时预警,提示商业银行开展加强型尽职调查;增加无效身份证信息查询功能,明显标示失效时间及新证件信息,有效避免冒名开户;增加“黑名单”管理功能,将涉案账户所涉证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鉴于目前国内信息机制尚不健全、客户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的普遍问题,商业银行可以依托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三方机构合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提高识别质量和效率;监管部门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为基础,整合金融、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房产、通信等机构信息资源,搭建权威信息共享平台,在确保安全、不泄密的前提下实现客户信息收集、更新和有效共享的长效机制。

(四)健全内部管理

1.完善内部监管体系

将账户开立合规性监测指标纳入内部监管体系,提高业务发展的合规性、考核数据的真实性。通过后续监测、抽查等方式对营业机构代理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督促其提高客户身份识别质量,降低盲目发展业务带来的洗钱风险。

2.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到代理开户身份识别的专业性特点,设置客户身份识别专业化考试,强化资格认证;运用现场集中面授、非现场视频培训等方法,以案例教学为主、制度传导为辅,开展身份识别培训,提高客户经理、柜员等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发挥其在身份识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本期文章选自2019年第2期。

课题组成员:陈克、郭兵虎、郑俐、单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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