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银行连收两张反洗钱罚单 被罚近两百万


2021-8-9 10:17来源:移动支付网

6月28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商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下称“央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其罚款92.7万元。

同时,时任晋商银行董事王培明、首席运营官牛俊因以上三条违法行为被分别被罚7万元;时任晋商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张锦霞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2.5万元;时任网络金融部项目经理陈原因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被罚3.5万元;时任资产管理部营运经理张含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被罚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而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另外,2021年7月7日,晋商银行因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央行太原中心支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对其给予警告,并罚款96万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晋商银行于1998年10月1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太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成立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8年12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正式更名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晋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晋商银行资产总额、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709.44亿元、1767.82亿元、1361.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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