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12〕176号)
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内部控制,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等实施监管的综合评价和对其采取监管措施的全面阐述。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可及时评价和反映支付机构的业务与经营风险情况,便于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有关各方正当权益。
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按监管对象可分为支付机构综合监管报告与重点支付机构监管报告(以下分别简称综合监管报告、重点机构监管报告)。综合监管报告是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所有法人支付机构及其他法人支付机构在辖区内所设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安全维护、反洗钱工作开展及监管工作的全面反映。重点机构监管报告是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个法人支付机构的监管报告。结合支付机构2011年末客户备付金余额、特约商户与客户数量、年度支付业务量等因素,总行确定了需单独编报监管报告的重点支付机构,名单见《重点支付机构名单》(附件1)。总行将根据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发展及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重点支付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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