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支付业务统计指标口径的通知(银办发〔2017〕210号)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明确部分支付业务统计指标口径的通知》(银办发〔2017〕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银行卡业务量、电子支付业务量、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等部分重点指标统计口径进行了明确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包括实体卡片、对于不配发实体卡片的独立账户(如于不配发实体卡片的独立账户(如II、III类银行账户),有卡BIN号的均因统计在银行卡的用发卡数量上。对于没有独立账户,仅作为依托特定实体卡存在的附属账户或映射账户(如云闪付设备卡),不重复计入银行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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