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试点工作的批复(银支付〔2012〕397号)


2018-2-10 14:48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济南、广州、成都、西安分行支付结算处,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石家庄、太原、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合肥、南昌、长沙、南宁、贵阳、银川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满足金融空白乡镇居民的支付服务需求,探索手机支付发展业务模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2] 212号)的工作要求,现对各分支机构申报开展农村手机支付业务试点工作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分支机构报送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试点方案(详见附件1)。各分支机构在试点工作中应积极鼓励基于银行账户的手机支付创新,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的主导作用和风险管理优势。

试点工作中,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加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手机应用电子现金业务的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开展手机应用电子现金业务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银发(2012) 1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12) 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手机应用电子现金不得取现,必须与手机终端整合使用,不得分离,且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严禁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手机支付用户购买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之前的任何环节出具或变相由其他机构出具发票,杜绝利用手机应用电子现金违规变相发行商业预付卡。

二、原则同意南京、广州分行,石家庄、杭州、合肥、南昌、长沙中心支行报送的支付机构手机支付业务试点方案(详见附件2)。

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加强试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确保支付机构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和自有资金,防止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客户备付金。严禁试点支付机构以现金方式直接对支付账户进行充值。对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依托运营商当地分公司营业场所开展的试点支付业务,应由该支付机构与运营商当地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和其代理服务点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支付机构提供基于客户通讯账户的支付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在试点工作开始前,督导已开展该类业务的支付机构全面、稳妥终止并退出该类业务。

试点支付机构或其代理服务点应严格落实客户实名制度,按规定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建立业务管理系统严格控制客户依托支付账户办理业务的单笔限额和年累计限额:依托支付账户办理小额转账、汇款业务,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客户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未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除遵守上述基本规定外,其为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三、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试点业务类型、代理服务点、小额取现业务及受理终端安全等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一)各试点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应限于账户查询、税费缴纳、普通消费、小额转账、小额取现、补贴发放等六类。试点支付机构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如实告知客户支付账户不计付利息以及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应按规定依托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开展支付账户充值及退回业务,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只能开展基于银行账户(借记卡)的小额取现业务。小额取现业务仅限在农村乡(镇)、村,通过符合试点地区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准入标准的代理服务点开展,每人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代理服务点应严格执行小额取现台账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与代理服务点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三)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试点业务中采用的各类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由试点机构对终端承担全部风险管理责任。同时,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以真落实特约商户、代理服务点实名制度,定期巡检,确保受理终端安全管理及相关交易真实、准确、可追溯和不可抵赖。

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抓好辖内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工作,指导各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组织、协调和风险管控工作,加快推进试点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定期座谈等形式及时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业务季度数据统计表》(详见附件3),统计辖内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支付结算司,并每半年向支付结算司书面报告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请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及时将本批复转发至辖内相关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

联系人:郝雅红电话:010 - 66195365

万伟电话:010 - 66194372

附件:1.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手机支付试点方案批复表

2.农村地区支付机构手机支付试点方案批复表

3.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业务季度数据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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