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预付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预付卡工作委员会起草了《预付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公约》已经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预付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预付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成员单位、客户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预付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付卡工作委员会”)是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预付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预付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合作共赢。
第四条成员单位应遵守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六条成员单位应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分析、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处理、上报可疑交易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抵制欺诈交易、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成员单位应建立自主拥有和独立运行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保证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预付卡限额发行等制度。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预付卡发行服务时应依法合规开具发票。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落实特约商户的实名制拓展、审批和签约制度,规范开展终端布放、预付卡交易处理和监测检查等预付卡受理业务。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应加强特约商户的分级审批和档案管理,对特约商户受理预付卡的情况,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机制,了解真实的运营情况和潜在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应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按相关规定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激活、充值、换卡、挂失、赎回等服务,并公开披露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不得无理由终止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服务,确需终止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做好客户权益保障、业务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发行的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成员单位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切实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应设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制定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业务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应积极协商处理在经营预付卡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时,可通过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自律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报送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将视违约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权利;
(五)取消成员资格;
(六)对涉嫌违规经营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七)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由预付卡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和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全体成员单位,申请加入预付卡工作委员会的单位,均应承诺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预付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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