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设立均需满足技术要求
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在答记者问中,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
办法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强调,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设立时均需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包括与业务、监管、安全等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信息系统、技术等方面。
据《银行科技研究社》了解,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办法强化了非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要求。
此前,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净资产的要求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办法的要求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在对外开放方面,办法的举措包括,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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