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上海分局发文: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


2024-1-2 18:38来源:移动支付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期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上海市分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该通知主要涉及八项政策举措,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

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审慎合规银行可依据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

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1. 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2. 货款与速遣费、滞期费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3. 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4. 运费收支的轧差净额结算;

5.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展轧差净额结算的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金额结算不少于1次。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及审慎合规银行确定的优质企业(以下简称“优质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便利化业务(以下简称“便利化业务”)。

第三条 优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审慎合规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第四条 银行开展便利化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辖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

(二)具备真实的便利化业务需求,所推荐的优质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三)具备完善的便利化业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业务授权、优质企业客户准入退出、便利化业务实施规范、风险业务清单、统计监测、可疑交易预警与报告、应急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四)配备外汇业务合规专职岗位和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五)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两年为B+(含)以上。银行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

第五条 审慎合规银行应基于客户自愿原则,通过充分的展业尽调确定本行优质企业名单。优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成为优质企业,应由一家在上海市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审慎合规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二)企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收付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

(三)近两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且未被外汇局处罚。

(四)企业应配备专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督评估,具备自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的能力,做到交易留痕。

(五)出于风险防范目的,审慎合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办理便利化业务前,向上海市分局报备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评情况、内控制度、优质企业名单等。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以上海市分局名义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据此开展便利化业务。

第七条 审慎合规银行变更便利化业务范围的,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流程办理。审慎合规银行变更内控制度或优质企业的,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分局报告。

第八条 审慎合规银行在尽职展业的基础上,可为本行优质企业提供以下便利化业务:

(一)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审慎合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

(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审慎合规银行可依据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1. 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2. 货款与速遣费、滞期费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3. 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4. 运费收支的轧差净额结算;

5.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展轧差净额结算的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金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企业无须就上述业务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第九条 审慎合规银行办理上述便利化业务,应完善尽职调查,优化全流程管理:

(一)了解优质企业主体信息、经营状况、内控管理等,分析判断优质企业的信用合规等情况,并对优质企业进行专门管理。审慎合规银行每年应对本行优质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实地走访,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跟踪市场环境变化,了解不同业务特征和流程,结合优质企业信用状况,持续优化审核方式。

(三)对优质企业经常项目收支持续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企业分类;对便利化业务实施专门的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十条 审慎合规银行在办理便利化业务涉外收付款和境内收付款申报时,交易附言中应注明“高水平便利试点”字样。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慎合规银行应暂停便利化业务:

(一)审慎合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

(二)近三年审慎合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均为B;

(三)审慎合规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的;

(四)审慎合规银行的经营行为对上海市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五)审慎合规银行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工作。

审慎合规银行暂停便利化业务的,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向上海市分局报备后,方可继续开展便利化业务。

第十二条 优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慎合规银行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取消其优质企业资格:

(一)企业被外汇局降为B/C类,或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涉及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

(二)企业存在涉嫌构造贸易、虚假贸易、提供虚假单证等异常情况;

(三)企业不配合外汇局、审慎合规银行监督管理;

(四)审慎合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审慎合规银行、优质企业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海市分局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核查。

第十四条 审慎合规银行为优质企业办理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应按如下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对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银行进行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企业,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银行应在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银行应在实际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号码。银行应为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十五条 注册在上海市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适用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经常项目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初次收入(跨境直接投资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除外)和二次收入。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新型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商、保税维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质效的通知》(上海汇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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