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银行卡清算机构、金控公司准入管理相关决定
1月18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清算机构准入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准入决定》)等文件进行了部分修订。
其中,《清算机构准入决定》的修订主要是将文件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控公司准入决定》的修订则主要是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清算机构准入决定》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文件,主要对银行卡清算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进行有序规范,也是扩大金融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
按《清算机构准入决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换言之,中国人民银行是清算业务许可证的许可机关,除许可证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银行卡清算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等日常监管事项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另一方面,《清算机构准入决定》还赋予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银监会”)大量职责。比如批准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时、核准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中国人民银行均需征求原银监会同意。此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等,中国人民银行也要会同原银监会来制定。总而言之,《清算机构准入决定》初衷是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按照分工实施监管原则,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共同进行管理,防范清算业务的系统性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原银监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被整合,组建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银保监会”)。《清算机构准入决定》中关于原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事实上也转移到了原银保监会处,只是彼时《清算机构准入决定》没有同步修订。
202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原银保监会,《清算机构准入决定》才据此而修订。
《金控公司准入决定》是国务院于2020年发布的文件,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出的决定。
按照202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被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此要求,《金控公司准入决定》自然也需要跟进修订。
具体来看,《金控公司准入决定》第一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第三项第3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审慎性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控公司准入决定》第二部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二项和第三部分“其他规定”第一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总而言之,《金控公司准入决定》全文其他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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