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牌照批量更新!新旧对比,Ⅰ、Ⅱ类共存
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正式施行。
按照规定,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了过渡期安排,对于现存的一批“临期”的支付牌照,过渡期也被适当放宽。
《实施细则》在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中,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对应关系,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
根据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支付牌照信息,第七批获牌(原到期时间为2024年7月9日)的16家支付机构在不久前率先完成了“换证”,业务类型也进行了变更。
近日,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支付牌照信息再次更新,大部分支付机构信息都已完成更新,业务类型进行了变更,但牌照的有效期仍维持原状态。本次支付牌照信息“大更新”后,仍有15多家支付机构“维持原状”,它们分别是:
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得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商联信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中钢银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缴费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圣亚云鼎支付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天下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
上述支付机构中,有14家在此前续展时被“中止审查”,其中一些支付机构甚至已“名存实亡”,如天下支付、先锋支付等。卡友支付虽然此前已通过续展,但此番并没和大多数支付机构那样完成“换证”,牌照的后续状况引人关注。
对比支付机构的新旧支付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特点。
1、原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以人保支付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抖音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为例,从“互联网支付”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而以花瓣支付(深圳)有限公司、邦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为代表,则从“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原来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支付机构,在调整后和原来仅开展“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没有业务类型上的区别。
简单来说,在有“互联网支付”作为“底子”的情况下,“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无需体现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类型,而是直接“无了”。事实上,随着互联网发展的深入,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支付业务类型的价值也被市场重构。
在此前支付牌照的多次续展中,一些机构则选择主动终止“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比如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都曾主动终止其“固定电话支付”业务、花瓣支付(深圳)有限公司则曾主动终止其“数字电视支付”业务。
2、原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以山东飞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例,从“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山东省)”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山东省)”。
3、原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以山东运达支付有限公司为例,从“银行卡收单(山东省)”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山东省)”。
4、仅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瑞银信、乐刷都是支付交易处理“Ⅰ、Ⅱ”类共存
以瑞银信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和乐刷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前者从“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除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地区)”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除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地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后者从“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瑞银信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乐刷科技有限公司在调整前,都有“移动电话支付”而无“互联网支付”,因此在调整后体现出了“支付交易处理Ⅱ类”类型,也使之与“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同在。
不妨以最简单粗暴的方式来理解,支付交易处理分两类,银行卡收单是“Ⅰ”,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就是“Ⅱ”。需要注意的是,两者是类型的区别而不是兼容关系,因此“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当然可以同时存在。
支付宝、银联商务都是储值账户运营“Ⅰ、Ⅱ”类共存
同理类比,储值账户运营也分两类,互联网支付是“Ⅰ”,那预付卡就是“Ⅱ”,两个类型应当也可以共存。只是当“支付交易处理Ⅱ类”若遇上了“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了,就算特殊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