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买卖外汇被罚1285万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官网公示了一则个人相关的千万罚单,具体如下:2024-11-15,山东肖*因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印发)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285.71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罚依据的具体内容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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