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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