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持牌支付机构三三金融违反《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被罚160万港元
7月2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已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条例》)完成对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三三金融)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香港金融管理专员认定三三金融违反《支付条例》第8Q条,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条的最低准则,予以谴责并处以160万港元罚款。
此次纪律处分行动基于香港金管局调查结果作出。调查发现,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三三金融未建立健全且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指引》)的相关段落。
违规行为涉及三三金融管控制度在以下三方面存在缺失:
(a) 未索取充分资料以了解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及其预期性质;
(b) 未对个人客户所代表的法人客户实施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c) 未确保其业务合作方作为外包实体,按照内部要求对客户妥善进行身份识别与核实并做好记录。
在作出上述纪律处分决定时,香港金融管理专员已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及因素:
(a) 调查结果的严重性,以及三三金融过往已有与《支付条例》相关的纪律处分记录;
(b) 需向业界传递明确威慑信息,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应对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方面的重要性;
(c) 三三金融在知悉香港金管局指出的缺失后已采取补救措施并加强管控制度;
(d) 三三金融以合作态度解决香港金管局关注的问题。
香港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陈景宏表示:“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对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至关重要。核实客户身份并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及预期性质,是客户尽职审查的核心要素,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必须确保建立有效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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