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发布,已采纳四方面建议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7月18日至8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33条,多数意见已予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加分项、减分项的具体计分标准。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加、减分项的分值权重,具体评级要点和评分原则后续将在每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二、建议后续制定计分标准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情况,优化经营稳健性模块指标设置。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后续将在制定各个评级模块指标时充分考虑有关情况。
三、建议将减分项“受到行政处罚的”修改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的”。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修改《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有关表述。
四、建议将E类情形第一项修改为“未提交自评报告和说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并增加一项“(五)因支付业务违规行为导致重大金融风险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修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关表述。因支付业务违规行为导致重大金融风险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可归入本条第(四)规定的有关情形。
五、建议将分类评级频率由一年一次调整为三年一次。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一年开展一次分类评级工作有利于强化支付机构监管,更好评估支付机构经营水平与风险情况,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建议明确仅在支付机构出现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导致的问题,或出现较高风险时才约谈支付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进行监管谈话、通报支付机构风险情况是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有助于从顶层推动支付机构强化合规管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因故无法参加监管谈话,《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可由其代理人参加,实践中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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