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涉7类违法,被外汇局罚没1050.47万元


2026-10-27 15:38来源:移动支付网

移动支付网消息:10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26〕30号)显示,华夏银行因多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金额合计1050.47万元。

根据公示信息,华夏银行此次违规涉及7类主要违法事实:

  1.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3.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4.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
  5.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6.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7.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7.2审核材料第二部分第2点,10.3审核原则第2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五条第三款; 《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文印发)第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4〕4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八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第五条第一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华夏银行涉7类违法,被外汇局罚没1050.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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