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2〕32号)


2018-2-10 17:48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发卡银行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各发卡银行要认真对照《办法》的规定,对相关的银行卡发卡业务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梳理,与《办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各发卡银行要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严格识别单位和个人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要充分借助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等多种手段核实相关个人的身份信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要持续识别持卡人身份,更新持卡人信息资料。要结合目前已在开展的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对存量银行卡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梳理和核实,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

三、各发卡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和个人代理办理借记卡业务的管理。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代理办理借记卡激活操作规程,并尽快向各自总行报告,在《办法》实施前完成发卡系统有关代理办理借记卡激活控制功能的改造。

四、各发卡银行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将本行发卡业务开展情况(附件2)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2012年4月1日后,各发卡银行新批准开办银行卡发卡业务、新增银行卡业务产品种类和业务功能、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和风险事件等,要严格按《办法》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五、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组织辖内发卡银行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电话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向持卡人告知《办法》的主要精神以及持卡人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要继续开展安全用卡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联系人:王巍、姚可,联系电话:0571-87686514、87686237。

附件:1.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发卡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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