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已经取得其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有意愿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以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海关总署关税司于茜,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4日
推荐下载
相关资料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
- 移动支付网:十年激变——中国第三方支付牌照研究报告(2011-2021)
- 移动支付网:2021年度第三方支付罚单统计与分析报告
- 移动支付网:2020年度第三方支付罚单统计与分析报告
- 移动支付网:2019年度第三方支付罚单统计与分析报告
- 四探央行数字货币DCEP:第三方支付产业新变量
- 移动支付网:2019年1-7月第三方支付罚单统计与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