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 (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67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便于国际收支统计相关业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涉外收付款申报核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完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删除逻辑重复、不符合实际情况或可操作性差的核查规则。二是优化部分核查规则,进一步提高核查精准度。三是停用个别效果不佳的核查规则,仅保留作为对银行的提示。四是补充增加未涵盖的核查规则及其关键字。
本通知自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银行版全国推广之日(2017年7月3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01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查,但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境内银行可参考本通知制定自身数据核查标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8;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
本规则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制定。
本规则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数据及时性核查、完整性核查以及准确性核查。规则类别分为“错误数据”和“疑问数据”两类。
本规则以筛选错误或疑问数据为出发点,即被核查规则拦截的数据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本规则以“反向拦截”的要求为主,“正向通过”的要求较少。“反向拦截”是指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正向通过”是指不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
交易编码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和“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的申报数据适用集中或轧差数据核查规则,不适用其他规则;还原数据适用其他规则。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24〕32号)
-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汇综发〔2024〕1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天津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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