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 风险管控是核心


2020-7-29 11:19

7月17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落地意味着P2P时代已经终结。”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副研究员、湾区国际金融科技实验室副主任陈波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确立了互联网贷款的地位。未来互联网贷款业务主体是持有牌照的商业银行。

《办法》是我国互联网贷款行业经过野蛮生长,规范整治而逐步发展到相对成熟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在2014年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公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有七类,即: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自此,互联网借贷业务野蛮增长,成为金融诈骗重灾区。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迫在眉睫。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7个部委联合开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2017年,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和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办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纵观全文,《办法》的核心思想是风险管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与其他信贷业务一样,建立一套适用于网贷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陈波认为,未来互联网贷款的业务主体是商业银行,且风险不能对外转移。

在陈波看来,《办法》最大亮点在于明确强调了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方面的要求。《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这是强监管的一种模式。金融科技公司属于外包公司,参与的可能性不大。”

记者发现,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存在“两增一改”三处变动。《办法》增加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条款。《办法》第二十七条新增“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监管机构重点评估内容的第二点由“(银行)是否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改为“(银行)是否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银行很难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陈波指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跨区域、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然而地方银行原则上服务地方客户,由此导致地方银行很难开展互联网贷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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