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收到104条备付金存管办法反馈意见 这几点未采纳


2021-1-25 9:25来源:移动支付网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大多数为描述方式更加准确的修改。对“账户管理”部分重新排序,并拆分了部分说明,例如征求意见稿阶段的第二十一条,拆分为正式文件的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四条,使得该部分新增一条。总体来看,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阶段修改并不大,也有一些修改值得细品。

其中,第十二条,对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从“可以选择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特定业务待结算外汇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增加了银行数量限制:“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十条,新增“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新增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的相关要求。

大家尤为关注的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的相关描述。从“非银行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产生客户备付金划转业务。”修改为正式文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发布)要求,我行于2020年4月3日至5月3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件28份(意见89条)、网友回复164条。经统计,有效意见建议共计104条。意见建议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一是建议《办法》进一步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出入金及支付机构备付金互转相关要求;

二是建议《办法》增加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开户银行和账户数量;

三是建议《办法》进一步明确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风险准备金处理等内容;

四是建议《办法》进一步明确自有资金及自有资金账户要求,特别是手续费提取相关要求;

五是建议《办法》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命名中与原办法保持一致。

针对相关意见建议,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和市场机构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结合当前我国监管实际与国际监管经验,充分吸收各方合理的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意见建议52条,部分采纳意见建议4条,未采纳意见建议48条,其中未采纳意见情况主要如下:

一是关于增加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数量和账户数量。如建议“可以选择2-3家备付金银行分别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议“在双边央行签署结算合作协议的边境地区,开展双边本币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边境地区市选择至多两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内容等。我们考虑到,在前期起草过程中,已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场主体进行充分讨论,一致认为目前《办法》规定账户数量满足业务需求。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关于明确支付机构间合作的业务场景和业务模式的意见建议。如建议“列举部分可以互转的情形”、建议“必须对交易场景进行限制”等。我们考虑到,《办法》是规范由合规支付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存放、划转和管理,对于业务合规性和业务场景的判断并不属于《办法》规定范畴,应由相应业务办法进行明确。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三是关于简化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流程。如建议删除提供表明交易真实合理的说明材料、建议“必要时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表明手续费真实性的材料”等。我们考虑到,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是备付金监管的重点之一,为防范挪用备付金风险,应由备付金监督机构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和判断,保证备付金安全。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四是关于不同清算机构拥有的备付金管理系统权限、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规定等的建议不属于《办法》规定范畴,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行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点击查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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