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发布,已采纳七方面意见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1月11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反馈105条,其中大部分内容属于条款理解、执行操作层面的咨询,与《办法》条款相关的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明确对于适用简化识别标准的客户,金融机构可以仅获取客户相关的佐证材料、数据和信息。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相关规定。
二、建议明确差异报告报送渠道,明确金融机构应通过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提交差异报告。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办法》第二十七条增加“通过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
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仅需对《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主体开展查询核对并报送差异报告,建议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增加相关表述,明确金融机构应在“查询核对后”提交差异报告,以保持条款衔接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增加相关表述。
四、建议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存在其他不一致”修改完善为“存在其他不一致且影响识别受益所有人的”。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相关表述。
五、建议适当延长存量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完成时限。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办法》第三十九条将全部存量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时限放宽至两年。
六、如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受益所有人,建议明确金融机构在客户完成补充备案后无需提交差异报告。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办法》第三十条增加相关规定。
七、建议制度发布后配套开展对义务机构的培训。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后续将加强对义务机构的相关培训。
八、建议增加个体工商户简化识别相关规定。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办法》第三十八条已明确本办法所涉及的非自然人客户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此外,相关文字修订意见已充分吸收,另有大部分反馈内容属于条款理解、执行操作层面的咨询,我们将通过发布相关指引指南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也将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开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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