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指引》!RWA代币化监管明确: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其中,《通知》还明确规定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简而言之,《通知》了明确“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监管原则,境内原则上禁止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当然监管允许的除外;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活动需要接受严格监管。
具体而言,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通知》要求:一是严格监管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二是加强对金融、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的,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方面要求。此外,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按照有关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1号)(以下简称《指引》),首次正面定义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对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RWA代币化到底是什么?此次《指引》首次对RWA代币化给出明确定义: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备案制”管理是《指引》最核心的机制。《指引》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严管。一是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二是明确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三是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可以说无论是《通知》还是《指引》,都是中国监管机构首次以正式文件明确“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化”的监管框架,标志着中国在保持虚拟货币严监管态势的同时,为合规资产代币化开辟了清晰的法律路径。
附: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
为严格监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资产在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相关业务,防范相关投机炒作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是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二、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应当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前述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核准、备案或安全审查等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础资产及实际控制该资产的境内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
(二)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境内主体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四)境内主体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该资产依法不得转让的;
(六)基础资产存在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情形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开展相关业务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以下简称境内备案主体)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完整说明境内备案主体信息、基础资产信息、代币发行方案等情况。
境内备案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出具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备案材料不完备或需要更正的,中国证监会将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在办结备案后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备案。
中国证监会可视情况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的意见。
六、境内备案主体完成备案后,如发生以下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一)境外发行完毕;
(二)发生重大风险;
(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跨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防范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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