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非法从事支付业务、挪用备付金等将列入“失信”名单
为加强对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人民银行近期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换言之,在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将适用该办法。而所谓“机构及个人”意味着监管对象不仅包括银行、支付机构等市场主体,也包括机构高管、直接责任人等,《管理办法》显然希望实现双重约束。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
其中就包括支付领域的相关条件,比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支付机构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持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操纵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行为,都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除了支付领域,其他列入条件还包括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非法出售征信信息、以“征信修复”等为名实施诈骗活动、拒收人民币现金、擅自设立票据交易机构等众多人民银行监管相关事项。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人民银行将根据《管理办法》对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比如,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定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考量因素等等。举个例子,若有收单机构被列入该名单,那么后续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项目估计就难了。
《管理办法》还要求,要将金融机构管理等工作与信用监管相结合,对被列入对象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管理办法》还说明了列入和移出程序等内容,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进行信用修复。
比如,《管理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移出。另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且进行信用修复后,也可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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