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企业对接海关口岸的那些事儿


2020-4-27 9:03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辛克

提到支付企业对接海关口岸的事儿,真是小孩没娘——说来话长啊!要说这两者之间的事儿,我们得先从支付企业和海关口岸是谁的问题说起。

  • 支付企业:放在这里来讲,是指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及跨境支付资质,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相关结售汇服务的独立非金融受理机构或银行。
  • 海关口岸:在这里海关和口岸实际上指的是两个事物,前者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这里特指企业管理处;后者传统上指的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节点,这里特指电子口岸(数据交换中心)。之所以合并为一个,是因为这两者通常会在一个办公位置,也有例外。(如北京海关)

支付企业为什么要对接海关口岸

那支付企业为什么要对接海关口岸呢?两者之间好像也没有什么业务上的关联关系。这里要说下大背景,2012年5月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26号)。海关总署牵头在相关示范城市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目前试点城市共15个,综合试验区共35个),针对以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存在的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纳税、结汇及退税等问题,建立在线通关、征税、结汇、退税申报等跨境电子商务辅助服务系统。随着近几年跨境进出口业务的不断快速发展,国家相关部门为了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的商品交易,要求各相关企业和机构,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接受海关监管。跨境相关企业(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代理报关企业等有资质并已完成监管单位备案的企业)通过海关口岸提供的跨境综合服务平台(客户端)分别独立传输订单信息、运单信息、支付单信息报文数据,经电子口岸核实无误,完成“三单合一”申报通关后,才会放行发货。(如图一所示)因此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支付企业为其完成收单后,协助推送订单中的支付信息(支付单)上送至特定的海关电子口岸,完成三单申报。支付企业“联姻”海关口岸后的报关产品就是专门为跨境电商企业在保税业务、直邮业务等场景下解决支付收单、支付实名、海关报关及购付汇等问题的综合方案。(如图二所示)

图一

图二

支付企业怎么与海关口岸对接

要想落地实现这个解决方案,支付企业怎么做才能完成与海关口岸的对接呢?海关口岸在2017年之前都只有一种对接版本(即地方版),由于全国各个海关口岸(直属海关42个)对外提供的对接要求及传输字段各不相同,跨境相关企业在对接各海关口岸时,对接难度较大,维护成本较高。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国家海关总署于2016年10月份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57公告)。该公告的发布意味着从2017年开始,全国各地方海关口岸将全部切换应用进口统一版系统(即总署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原地方版系统不再接受进口清单申报。跨境相关企业在任一海关口岸或任一渠道(数据中心、各地数据分中心或者地方电子口岸公共服务平台)接入海关总署数据中心开展业务,均可视同与总署统一版对接。如果跨境相关企业已与海关总署统一版对接,则无需再与各地方海关口岸或公服平台重复对接,原则上支持三单和清单从不同的渠道分别发送至总署系统,四单信息(1:1:1:1)在总署通关服务平台汇集校验。支付企业在正式对接各海关口岸总署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之前,需要在属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口岸完成海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登记)并申请分配10位海关注册编码,申请办理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和操作员卡)和跨境专用UKEY(也可通过操作员卡进行数据申报)。这些信息唯一且只需在属地海关备案一次,全国通用。联系所要对接海关口岸咨询相关对接事宜,一般需要先在地方海关口岸提供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单一窗口)进行企业注册,然后根据海关企业管理处(或园区管委会)具体要求提交所需材料(纸质),完成企业备案。企业备案通过后,需向地方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提交DXPID申请表(或数据交换业务登记表),完成用户ID号(企业传输通道号)的申请办理,该ID号是区分对接海关口岸的唯一标识。DXPID申请下来之后,支付企业就可以根据海关口岸提供的API接口文档完成后续的接口对接及测试上线工作。

支付企业与海关口岸的流程交互

支付企业完成海关口岸的对接上线后,对应的业务流程和数据交互是怎么流转的呢?各海关口岸数据分中心根据海关总署的进口统一版要求,会自建一个名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属于三级节点,主要负责收集三单数据,包括检验检疫数据;数据分中心,即各海关的电子口岸,属于二级节点,主要负责传输三单数据,若需要传输检验检疫,则向检验检疫局系统进行传输;海关总署,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属于一级节点,主要负责完成三单的数据校验并向二级节点返回通过数据的审核及通关结果。(如图三所示)支付企业只负责推送支付单信息,电商平台推送订单信息,物流企业推送物流单信息,至于清单的推送取决于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谁为推送主体,清单要是比对通过,订单,运单,支付单状态才能变成海关入库。数据分中心(地方海关)向数据中心(海关总署)统一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数据(订单、清单、运单和支付单),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向跨境相关企业(电商、物流、支付、报关)反馈单据审核及通关结果。四单发送没有先后顺序;四单中任何一种单到了都会触发四单比对逻辑;订单、支付、运单都是和清单比对,其中订单是订单编号+电商平台代码和清单中相对应的字段比对,支付单是订单编号+电商平台代码和清单中相对应的字段比对,运单是物流企业代码+运单编号和清单中相对应的字段比对。

图三

对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IC卡和UKEY

同一身份信息的操作员IC卡与UKEY只能申请其中一个,若需要申请多个,可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但操作的系统和权限都是一样的,有些海关需要我司提供Ukey,主要是插在海关的服务器上,作加密使用。

2.支付单

只有进口业务才会有支付单,出口业务不涉及支付单。支付单的支付交易编码(流水号)不能重复,金额需与订单保持一致;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不一定是收件人。

3.问题咨询

海关热线(12360):任何海关的业务问题都可以联系

数据中心热线(95198):一般用于处理服务端故障,比如企业都登陆不了客户端等共性问题;

分中心客服(区号+12360):负责解答业务办理、业务系统使用、制卡等方面的问题;

技术热线(区号+95198):是分中心客服的一个补充,主要处理客户端的一些故障问题,比如客户端无法启动,使用过程中报错等类型的问题。

4.企业年审

属地海关(如北京海关)每年会针对支付企业进行年报审核,核对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企业管理处会提前电话通知到各支付机构进行材料年审,若届时没有提交核对相关材料,企管处会将支付机构的相关跨境权限禁止掉,直到支付机构提交材料并完成核对,方可正常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

注:海关企业管理处核对材料之后,现场恢复支付机构的系统业务权限,但需24小时之后才可真正恢复正常的业务处理权限。

FQA

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有哪些通关模式?

  • “保税模式”:为跨境电商提供国内保税区备货和仓储服务,消费者下单后,打包好的商品经跨境电商查验仓清关完成,派送至消费者手中;
  • “直购模式”:海外直接发货至国内,电商、物流、支付企业主动推送三单信息,商品经跨境电商查验仓进行阳光清关,最终派送至消费者手中。

2.跨境试点企业种类分别有哪些角色?

  • 电商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主要为开展跨境B2C业务,直接面向消费个人开展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 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为B2C类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所面对的最终客户为个人消费者,针对最终客户以网上零售的方式,将产品售卖给个人消费者;
  • 物流或仓储企业:指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跨境电商的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法人;
  • 报关企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 支付企业:拥有支付资质,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或银行。

3.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监管单位、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

综合服务平台是连接监管单位和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的桥梁;企业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监管单位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数据,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企业反馈审核及通关结果。

4.B2C、M2C与B2C分别指的是什么?做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区的货只能卖给个人吗?能不能卖给商家?

B2C是指企业到个人,M2C指的是工厂到个人,B2B指的是指企业到企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只能针对个人消费自用(即B2C电商模式),故保税区的货物只能卖给个人合理自用,不能卖给商家。

5.如果购买超出海关规定价值的商品,海关会如何处理?

个人购买进境商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快件、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包裹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6.海关是怎么实现对个人购买额度进行管控的?

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海关管控的个人为商品收件人,海关根据收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个人购买额度的识别管控。

从2019年开始,我国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在税收政策调整方面,将年度交易限额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在规定的数额内实行零关税。单次交易限额也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5000元以内都可以享受零关税。如果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额且低于2.6万元年度限额且只有一件商品,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交纳全额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且这笔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是如果超过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那就要按照一般贸易管理。此外,明确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9.个人购买额度如何查询?

目前已经开通了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系统,只要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就可查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个人年度已使用额度、可用额度以及消费详情信息。(如图四所示)

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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