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2000万获利8万,他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7-7 9:09来源:移动支付网    作者:漂流

7月2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相关的公开起诉书显示,福建男子陈某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搅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达20243160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约8万元,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向海南一中院提起公诉。

又一起因信用卡套现的非法经营案件浮出水面。

根据起诉书,2014年底始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儋州、海口等地从事信用卡套现和“养卡”活动,即先帮持卡人垫付透支款后,再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将垫付款转回自己账户,并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朱某某、张某某夫妻的信用卡套现合计人民币497000元,后续“养卡”的金额合计900万元;为吴某甲“养卡”金额合计434800元;为刘某某“养卡”金额合计1011400元。以上养卡金额合计10943200元,非法获益约8万元。

2016年9月后,被告人将其所持有的他人信用卡交给李某某、陈某乙(另案已判),由其两人继续为客户“养卡”,并约定三人合伙开展“养卡”业务,获利按被告人陈某甲30%,李某某、陈某乙各占35%的比例分成。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陈某乙为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丙、程某甲、黄某甲、付某某等人“养卡”,金额合计9299960元。

简单说就是一开始自己“单飞”,后来引进“战略合伙人”,干的还是信用卡套现业务。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自行到定安县公安局投案,而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依法审查,发展该案共涉及POS机等配套机具18台、银行卡121张、手机3部,同时并查明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以及听取相关人员证言后,作出起诉决定。

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搅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243160元,非法获利约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显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范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阐述,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都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曾有套现行为的同学也别急着投案自首。根据《解释》划分标准,非法经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金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那不到500万不会被追诉?那也不是,认定犯罪标准不同于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指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即可被立案追诉。同时,造成金融机构出现20万元以上逾期或损失10元以上,又或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情况也可被立案追诉。

再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利虽然不足10万元,但其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显然已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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