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布《代收》新规未采纳的3个建议,聚焦非同名账户代收与两两授权


2020-10-27 9:33来源:移动支付网

10月26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同时也公布了征求意见稿阶段三个未被采纳的建议,其中有两个问题与两两授权有关,一个问题为非同名账户是否可以开通代收业务。基于法律关系以及风险考虑,均为进行采纳。以下为央行相关说明: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银发〔2018〕27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89号)文件要求,人民银行于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8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现将意见反馈、沟通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共收到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37份,共计意见86条。其中已采纳31条,未采纳19条;具体执行问题意见9条,理解存在偏差及属于问题咨询的27条,已采取多种方式沟通解释。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一)建议在“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中明确,两两授权模式中,开户机构如收到付款人对代收授权的变更或终止,应与收款人、代收机构建立及时反馈或通知的机制。

未采纳理由:“两两授权”模式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付款人开户机构与收款人或代收机构之间未直接建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付款人向付款人开户机构提出的代收授权变更或者终止,付款人开户机构无义务告知收款人或收款人代收机构。

(二)建议在“收款人与代收机构管理”中明确,如果代收机构可确认收款人与收款账户之间所属关系,即便收款账户不是收款人的同名账户,代收机构也可开展代收业务,为该非同名账户办理代收资金入账。

未采纳理由: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为更好地维护付款人合法权益,防控代收业务风险,代收业务原则上限定收款账户应当为收款人同名账户。对同一品牌连锁式经营、集团化管理以及财政、国库等特定场景和业务,考虑其关于商户、交易场景等真实性的审核管理要求,可在审核收款账户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资金归集业务协议等确认收款人与该收款账户及账户开户人之间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等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收款人与收款账户非同名。

(三)建议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中增加网贷业务还款、互联网直销银行业务、电子商务等业务场景,小额贷款公司还款可通过两两授权模式开展代收业务,针对保险行业代收场景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授权协议模式进行统一,不做区分要求。

未采纳理由:代收业务便捷性较强,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或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与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从近年来支付结算领域举报案例来看,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网络贷款等高风险或者金额较大业务,问题较为集中。综合考虑网络贷款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标准不统一,此类场景应通过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开展,不适用代收业务。对于直销银行、电子商务、保险等涵盖业务种类较多的场景,用户可根据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审慎确定使用的支付服务方式。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行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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